(原標題:2859.2克黃金被扣30年迎轉機:蓋州市公安局被責令重新作出決定)
備受關注的“大連男子2859.2克黃金被扣押三十年”一事迎來轉機。
4月30日,潘永嘉方收到了來自營口市公安局郵寄的《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決定書指出,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不符合規定情形。責令蓋州市公安局依法重新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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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品清單
遼寧省大連市居民潘永嘉反映,1996年5月他在大連周水子機場被蓋州市公安局帶走調查,其購買的2859.2克黃金制品(包括18K金項鏈、金墜等)被扣押,理由是涉嫌走私犯罪。此后潘永嘉的妻子繳納5萬元保證金,潘永嘉被取保候審。
多年來,潘永嘉多次向蓋州市公安局詢問案件進展及黃金去向,均未獲確切回復,也未收到任何案件終結或相關文書。
2026年1月6日,76歲的潘永嘉委托律師向蓋州市公安局提出賠償申請。1月8日,該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認為綜合現有證據材料,潘永嘉的申請已超過時效,不符合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
潘永嘉不服,于2026年2月向營口市公安局申請復議。記者了解到,潘永嘉在復議申請中提出三項請求:請求撤銷上述蓋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責令該局對其對潘永嘉所涉刑事案件作出終局處理決定;責令蓋州市公安局依法受理潘永嘉的國家賠償申請,并進行實質審查。
申請書中指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依法尚未起算,并未超過請求時效。被扣押的2859.2克黃金及5萬元保證金至今未返還,該行為對潘永嘉已構成持續侵權,持續性侵害行為不適用時效抗辯。
潘永嘉的家屬表示訴求不變,要求返還黃金制品和5萬元保證金,黃金扣押至今產生的利息。此外,潘永嘉被收容11天,涉及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等。
4月30日,潘永嘉方收到營口市公安局作出的復議決定書。決定書顯示,查明:1996年5月6日,蓋州市公安局以潘永嘉涉嫌投機倒把為由將其攜帶的21包特征為黃色18K的金項鏈、金墜,共2859.2克予以扣押,并對其收容審查。同年5月17日,蓋州市公安局解除對潘永嘉的收容審查,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收取保證金5萬元整。依據蓋州市公安局向本機關作出的書面答復及提供的相關證據,本案至今訴訟程序尚未終結。
營口市公安局認為,蓋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不符合規定情形。根據相關規定,責令蓋州市公安局依法重新作出決定。(上游新聞記者 張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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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經媒體報道登上熱搜的“2859.2克黃金制品被公安扣押三十年”一事有新進展。據了解,1996年5月,遼寧省瓦房店市男子潘永嘉購買2859.2克黃金制品(18k金,黃金含量75%)后,被遼寧省營口市蓋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為由扣押。4月26日,新京報記者從潘永嘉代理律師張鐵雁處獲悉,4月25日,蓋州市公安局主動與他取得聯系,詢問潘永嘉的要求,雙方已約定見面溝通賠償事宜,“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張鐵雁告訴新京報記者,他對蓋州市公安局表示,希望當事人能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獲得公正賠償。
1996年5月6日,潘永嘉購買了2859.2克黃金制品,在大連周水子機場被蓋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抓獲,黃金制品被蓋州市公安局扣押。潘永嘉被收容審查11天,家人繳納5萬元保證金后,潘永嘉被取保候審。
蓋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顯示,扣押物品為黃色18k金項鏈、金墜,合計2859.2克,21包。潘永嘉家屬告訴新京報記者,當時黃金價格低,潘永嘉買這些金首飾是想留些資產,“有18k金的,也有24k金的。”
此后,潘永嘉多次向蓋州市公安局詢問案件調查進展和被扣押黃金的下落,但都沒有得到確切回復。至今,蓋州市公安局未對潘永嘉作有罪認定、未處置扣押黃金、未返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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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收條 受訪者供圖
2026年1月,距離黃金被扣押已經過了30年,76歲的潘永嘉向蓋州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賠償申請,被蓋州市公安局以超過請求時效、不符合申請條件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潘永嘉不服,向營口市公安局申請復議。2026年3月,潘永嘉在提交給營口市公安局的《刑事賠償復議申請補充材料》中稱,蓋州市公安局違法扣押黃金制品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應優先原物返還;若黃金制品已被處置,需按本決定作出當日上海黃金交易所金價賠償。潘永嘉未被追究刑事責任,賠償義務機關無合法依據占用5萬元保證金,依法應予全額退還。
張鐵雁表示,除了黃金制品和保證金,潘永嘉要求的賠償還包括從1996年5月6日至今的利息。此外,潘永嘉被限制人身自由11天,涉及人身損害賠償金問題,蓋州市公安局還應為潘永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男子30年前被扣押2859克黃金申請退賠,遼寧營口警方:正研究
家住遼寧省大連市的潘永嘉近日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反映稱,三十年前,他在大連周水子機場被蓋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被抓;其稱合法購買的2859.2克黃金也被扣押。當年,潘永嘉的妻子繳納5萬元保證金后,潘永嘉被取保候審。潘永嘉稱,他至今沒有收到包括撤案決定書、終止偵查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等在內的任何案件終結文書,未被告知案件處理結果。
2026年1月6日,潘永嘉委托律師提出賠償申請。蓋州市公安局于1月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顯示,該局經審查認為,綜合現有證據材料,潘永嘉的請求已超過時效,不符合申請條件,決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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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
潘永嘉稱,在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前,曾多次向蓋州警方詢問其涉嫌的案件處理情況及索要黃金。潘永嘉提供了一段通話錄音,自稱是其在2024年8月20日與蓋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員的通話記錄,該局工作人員稱,潘永嘉涉及的案件的主要承辦人已經去世,另一經辦人也已退休,經向該經辦人電話核實,對方表示不清楚案件現在的狀態。關于涉案黃金,該局亦向蓋州市人民銀行去函查詢黃金交售情況。蓋州市人民銀行回函稱,因2012年洪水淹沒銀行舊址,檔案丟失,賬目被毀,無法查找。
潘永嘉不服,向營口市公安局申請復議。潘永嘉認為,蓋州警方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該局將涉案黃金扣押后交售給當地人民銀行,亦未提供證據已對涉案黃金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決定送達潘永嘉,應視為對涉案黃金的扣押處于持續狀態,其提出的返還黃金的請求,未超過時效,蓋州警方應當受理并作出賠償決定。潘永嘉的代理人提出,公安部曾于2021年對青海省公安廳扣押馬光輝黃金一案作出復議決定,詳細分析闡述了是否超過賠償請求時效、賠償申請性質等問題,蓋州警方應參照上述復議決定,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依法處理潘永嘉提出的賠償申請。
4月24日,營口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表示,該局正積極研究此事,將盡快向復議申請人作出答復。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0年,馬光輝不服青海省公安廳逾期未作決定,向公安部申請刑事賠償復議,請求依法作出賠償決定。公安部作出《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認為該案中,青海省公安廳工作人員認可對馬光輝攜帶的黃金予以扣押,馬光輝向青海省公安廳申請國家賠償,青海省公安廳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違反了《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遂作出決定:責令青海省公安廳自收到該決定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