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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Rush 相關治安案件時,鄭律師注意到,很多當事人在辦案期間都曾被使用戒具,比如手銬,甚至還有人被戴上頭套。
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即便不熟悉具體法律規定,也會覺得:像非法儲存危險物質這類一般性、情節較輕、沒有現實緊迫危險的治安違法案件,通常并不需要對當事人使用手銬。
但前段時間,鄭律師代理的一起非法買賣危險物質行政訴訟二審中,上訴人提出自己在被傳喚時遭到使用手銬。對此,被上訴人代理人在庭審中竟稱:“傳喚是可以使用手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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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被執行拘留使用手銬的照片??
執法者并不當然懂法。
因此,本文想和各位聊一聊:法律規定中,哪些情況下可以使用警械、警具;如果不幸遇到類似情況,如何初步判斷對方執法是否合法;以及事后應當如何取證,盡可能保障自己的訴訟請求能夠得到支持。
1.法定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的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規定: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各位注意看第二項,法律寫的是“拘傳、強制傳喚”,并不是普通傳喚。
更重要的是,即便屬于上述法定任務,也不是只要執行這些任務,就可以機械地、當然地使用手銬。
第八條還有一個前提條件:必須是“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
換言之,使用手銬等約束性警械,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第一,執行的是法律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任務,例如拘留、押解、強制傳喚等;
第二,現場存在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其他危險行為的現實風險。
如果只是普通傳喚,違法嫌疑人配合到案,沒有逃跑、暴力反抗、自傷自殘等危險行為,卻仍然被直接戴上手銬,那么這種做法就明顯存在合法性問題。
2.不能把“方便辦案”當成使用手銬的理由
實踐中,有些辦案人員可能會認為,給當事人戴上手銬,是為了防止意外、便于管理、降低風險。但問題在于,警械不是一般管理工具,更不是辦案人員為了方便工作而隨意使用的工具。
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直接限制人的身體自由,也會對人格尊嚴造成明顯影響。
前段時間,還有一名客戶向我們反映,自己在被帶往醫院做拘留體檢時,不僅被使用了手銬,還不被允許佩戴眼鏡,自己并不屬于以上法定可以使用手銬的情形。
這件事真正刺痛人的地方,不只是程序是否合法,更是人格尊嚴是否被尊重。
對近視人員而言,眼鏡不是裝飾,而是正常觀察環境、保障行動安全的基本工具;手銬也不是普通管理工具,而是具有明顯強制性和羞辱感的警械。尤其是在醫院這樣的公共場所,一個人被摘掉眼鏡、戴著手銬接受體檢,必然會承受周圍異樣目光和心理壓力。
即便涉嫌違法,當事人也仍然享有人格尊嚴。
執法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但不能把“方便管理”變成“不留尊嚴”。
如果沒有脫逃、行兇、自傷、自殘等現實危險,就不應把手銬當成慣例,更不應讓一個普通治安案件當事人在公共場合承受額外羞辱。
法律之所以對其使用設置嚴格條件,就是為了防止執法權被濫用,防止普通行政案件中的違法嫌疑人被不必要地羞辱、恐嚇或者控制。
特別是在一些情節輕微、沒有暴力危險、沒有逃跑風險的治安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只是被通知到案、配合接受詢問,執法機關卻動輒使用手銬,實際上就是把例外措施常態化,把強制手段便利化。
這顯然背離了法律規定的本意。
3.如果遭遇違法使用手銬,應當如何取證
現實中,很多當事人在被帶走時,手機往往已經被收走,現場也不具備自行錄像、錄音的條件。
因此,證據非常關鍵。
很多人遇到這種情況,第一反應會寄希望于調取執法記錄儀錄像。
但律師建議,與其完全依賴他人的執法記錄儀,不如指望自己。
各位看完這篇文章后,不妨在上下班回家時,順便觀察一下自己居住的居民樓走廊、大堂、電梯、地下車庫等物業公共管理區域,是否安裝了監控設備。
之后,一定要去物業看一下這些攝像頭的拍攝角度、清晰度,知曉它們能夠拍到哪些范圍。
如果不幸遇到類似情況,在被使用手銬等警械后,經過上述攝像頭能夠拍攝的區域時,一定要有意識地讓攝像頭記錄下相關畫面。
比如,進入電梯時,可以面向攝像頭,抬起雙手假裝擦拭額頭汗水;經過大堂、走廊時,可以放慢腳步,盡量讓被束縛的雙手出現在監控畫面中,也可以假裝摔倒,正面展示自己被使用手銬,以及艱難起身的畫面,留下一個明顯的幀,便于日后查看。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讓客觀監控留下“當時確實被使用警械”的畫面。
至于以后如何取得這些故意留下的音像資料,本文不便展開。各位如有更好的取證思路,也可以在評論區留言交流。
4.律師觀察
寫到最后,鄭律師還是想提醒各位一句:不要把這些問題只看成“程序瑕疵”。
手銬、頭套、摘眼鏡、公共場所押解,這些細節看似發生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但它們真正觸碰的,是一位公民最基本的體面和尊嚴。
一位公民涉嫌違法,不代表他就不再是人;一位公民接受調查、處罰,也不代表他就可以被隨意展示、羞辱。
法律賦予執法機關權力,是為了維護秩序,不是為了貶損人格;法律允許使用強制措施,是為了防止現實危險,不是為了讓普通公民在恐懼和難堪中學會服從。
每一次不必要的手銬,每一次沒有理由的羞辱,每一次“反正他們也不懂”的隨意執法,傷害的都不只是某一個當事人,而是所有公民對法治的信任。
所以,各位遇到執法時可以配合,也應當冷靜,但請記住:配合執法,不等于放棄尊嚴;接受調查,不等于任人擺布。
人,首先是人。
公民,首先有尊嚴。
這是法律的底線,也應當是執法最基本的要求。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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