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給自家孩子“討個公道”
在網上發布視頻曝光
別人家年幼的孩子
這種行為算不算侵權?
一起來看看深圳法院公布的案例
案情簡介
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介紹,小林(化姓)系兩歲幼童,與周某的孩子小孔(化姓)在同一家托育機構生活學習。2023年的一天午休時段,小林持續拉扯小孔的頭發及頭部其他位置。
事后周某從托育機構獲取現場監控視頻,擅自對視頻進行剪輯加工,放大小林面部影像,搭配背景音樂和帶有誤導性、夸大性的文字“小孩瘋狂毆打同班同學……”等文案,隨后將處理后的視頻轉發至多個社交群組。
小林家長得知此事后認為,周某擅自曝光自家孩子樣貌、歪曲事實的行為,嚴重侵害孩子合法權益,遂以小林名義訴至法院,要求周某刪除侵權視頻、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維權合理開支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周某則辯稱,轉發視頻只是為了提醒其他家長甄別托育機構隱患,自身并無故意侵權的主觀惡意,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本案為肖像權糾紛,主要爭議焦點在于周某傳播監控視頻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肖像的核心特質是可識別性,周某未經小林監護人同意,擅自剪輯、公開傳播能清晰識別小林樣貌的視頻,并添加如“瘋狂毆打”等具有明顯傾向性的文字描述,夸大事實,已經超出合理使用范圍,構成肖像權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據此,周某應向小林公開道歉并賠償有關損失,侵權致歉范圍需與傳播影響范圍保持一致,賠償數額則需結合維權成本、侵權情節、傳播范圍等綜合判定。
綜上,法院判令周某刪除侵權視頻原始文件,在涉事社交群組公開道歉,并酌情賠償小林維權費用與精神損害撫慰金。該判決已生效。
法院說法
人格權益無年齡之分,即便是懵懂幼童,其人格權利也受法律全面守護。任何人未經監護人許可,都不得擅自拍攝、加工、公開傳播未成年人影像。網絡具有永久留存、廣泛傳播的特點,隨意曝光未成年人樣貌、歪曲事實,不僅觸犯法律,還可能給孩子成長帶來長期心理負面影響。
法院提醒,家長處理孩童間矛盾應保持理性,優先通過溝通協商、機構調解等方式化解糾紛,切勿私自拍攝、傳播未成年人影像,更不能夸大事實、惡意配文造勢。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轉發傳播他人影像尤其是未成年人畫面,必須恪守法律底線。
監護人在發現未成年人肖像權、人格權遭受侵害時,應及時留存視頻、聊天記錄等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同時也呼吁社會公眾樹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權益的意識,自覺規范網絡言行,共同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清朗社會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南方都市報(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報道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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