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方某聚餐醉酒后,獨自駕駛二輪摩托車上路,撞上道路中央護欄當場身亡。事后,方某家屬將一同聚餐者劉某、邱某起訴至法院,索賠52萬余元。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5月27日,福建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駁回方某家屬及劉某的上訴。此前,一審法院認為,共飲者劉某放任酒后的方某單獨離開,未充分盡到提醒、及時勸阻、防范風險的義務,擔責10%,賠償13.3萬余元。邱某對方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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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一審法院認定:2025年5月9日18時40分左右,方某攜帶菜品前往劉某、邱某經營的某店加工,后與劉某共同聚餐并飲酒。當日22時42分左右,方某走出店鋪,自行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離開,并于22時44分許在某路段撞上中央護欄,當場死亡。
同年5月13日,福建某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方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方某血樣中檢出乙醇,乙醇含量為208.4mg/100ml。其后,各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方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酒量及身體狀況并預見到飲酒后駕車可能產生的危險后果。方某在飲酒后身體控制能力減弱的情況下,無視危險仍然自行駕駛二輪摩托車離開,最終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對自身的死亡存在重大過錯,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經檢測,方某死亡后體內血樣里的乙醇含量為208.4mg/100ml,可見其當時屬于醉酒狀態,劉某與方某同桌就餐飲酒,屬于共飲者關系,相互間有規勸、提醒、照顧的義務。方某大量飲酒后獨自駕駛二輪摩托車離開,劉某應當預見放任酒后的方某單獨離開的危險性,但其未能充分盡到提醒、及時勸阻、防范風險的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在案證據無法證實邱某與方某共同飲酒,邱某對方某的安全注意義務低于共同飲酒人,且在方某離開時,邱某對其酒后駕車行為進行了口頭提醒,未違反其應盡的安全注意義務,對方某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酌定由劉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方某自行承擔90%的過錯責任。經核定,方某死亡造成的損失共計1331448.5元。按照責任比例計算,劉某應賠償方某家屬133144.85元。
一審判決后,方某家屬、劉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最終駁回方某家屬、劉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張莉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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