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兒童是祖國的花朵、民族的未來,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司法工作的溫暖使命和重要擔當。正值“六一”國際兒童節來臨之際,為深入推進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筑牢青少年法治安全防線,全方位、多層次守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聚焦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的安全風險及權益保護,推出涵蓋家事糾紛柔性調解、務工權益保障、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嚴懲禁業、跨省聯動司法救助四大主題典型案例,從家庭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等多維度以案釋法、以例明規,助力廣大青少年與法同行、向陽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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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釋放“銀發力量”,妥善調解撫養費糾紛
——鄭某甲與兩名子女撫養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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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鄭某甲與李某協議離婚時約定,兩名婚生子女鄭某乙、鄭某丙由女方直接撫養,鄭某甲支付撫養費。后因費用標準產生爭議,李某以子女名義提起訴訟,經其他市法院一審、二審,最終判決鄭某甲按每名子女每月50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判決生效半年后,鄭某甲再次訴至法院,以收入減少等為由請求將撫養費降至每人每月2000元。李某對此反應激烈,堅決不同意降費,甚至要求攜2名未成年子女出庭與鄭某甲對質,導致雙方矛盾極度尖銳,親子關系瀕臨破裂,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面臨嚴重威脅。
裁判情況
審理法院認為,鑒于雙方對立情緒嚴重,若機械開庭將加劇家庭撕裂并對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創傷,遂依托與關工委共建的聯動機制,啟動“五老”司法護苗工作室調解程序。邀請3名政治素質高、調解經驗豐富的“五老”特邀調解員與法官組成聯合調解組,通過“圍坐式”談心平復雙方情緒,融合“啟超家風”喚醒鄭某甲的親情責任,并配合法官精準釋法明理,闡明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及濫用訴權的后果。最終,鄭某甲自愿申請撤回起訴,承諾按原判決標準按時支付撫養費,糾紛得以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是通過“法院+關工委”聯動機制,以柔性司法化解涉少家事糾紛的典型范例。孩子父母因撫養費引發激烈對抗,為切實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實現事了人和,法院啟動“五老”溝通調解,充分發揮老同志的公信力、親和力優勢和經驗智慧,將剛性的法律規定轉化為溫和的親情教化,既維護了司法裁判的權威,又有效避免了訴訟對抗及子女出庭可能對未成年人帶來的次生傷害,實現了“少審愛立方”司法品牌與社會支持體系的深度融合,為妥善化解涉未成年人家事糾紛提供了可復制的溫情樣本。
02
未成年人暑期兼職受傷,依法判處用人單位擔責
——曾某訴某餐飲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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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曾系在校未成年學生,已滿17周歲,為積累社會實踐經驗,利用暑期到某餐飲公司從事兼職,雙方僅口頭約定勞務報酬,未簽訂勞務協議及未購買意外保險。務工期間,小曾按照餐飲公司工作安排清理地面積水,不慎被清潔工具絆倒導致左足根部被割傷。事發后,小曾及其家屬多次與餐飲公司協商賠償事宜。餐飲公司認為事故系小曾自身操作不當所致,存在重大過錯,且小曾并非正式員工,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合同,故拒絕賠償。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協商一致,小曾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餐飲公司賠償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小曾年滿十七周歲,與餐飲公司形成勞務關系。餐飲公司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明知小曾系未成年人,卻未對其開展崗前安全教育,亦未規范整理作業環境,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及監管義務,對本次事故發生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考慮到小曾為未成年學生,訴訟能力較弱,為最大限度降低糾紛對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法官采用“法律解讀+心理疏導”雙軌調解模式,一方面向餐飲企業釋明未成年用工的法律責任,糾正錯誤認識;另一方面安撫未成年人及其家屬情緒,疏導對立情緒。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餐飲公司一次性賠償小曾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損失合計1.1萬元。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利用假期務工是常見的社會經驗實踐方式,但此類假期兼職時間短且多為口頭約定招聘,用工單位利用學生法律意識較薄弱、兼職無合同、無保險的漏洞,規避安全保障責任與賠償義務。本案依法明確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務工人員與用工單位形成勞務關系,對用工單位“無合同即無責任”的抗辯予以否定性評價,強化用工單位對未成年務工人員的安全保障、崗前培訓及風險防控義務,有效填補非正式用工場景下未成年人的保護漏洞,為同類假期勞務糾紛提供了統一裁判指引。
03
跨省聯動司法救助,暖心護航困境幼童成長
——方氏姐弟國家司法救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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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方某情(5歲)和方某毅(3歲)兩姐弟原隨父母在江門生活,因母親離世、父親入獄,被祖父母接回湖北黃石老家生活。方氏姐弟尚年幼,需長期撫養,祖父母年老且無勞動能力,家庭生活困難,遂向江門中院申請國家司法救助。
裁判結果
江門中院受理該司法救助申請后,綜合考慮救助申請人方氏姐弟年齡小、事實無人撫養且非本地戶籍人員等特殊情況,主動聯系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共同商定了跨省聯動救助方案。其中,由江門中院向方某情、方某毅兩姐弟發放司法救助金5萬元。湖北黃石中院通過黃石市陽新縣法院聯動陽新縣民政、婦聯、教育等職能部門同步落實配套救助幫扶措施,民政部門為方氏姐弟辦理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補貼直至孩子大學畢業,陽新縣婦聯為兩個小孩選任結對愛心媽媽幫助孩子們盡快適應新生活,陽新縣教育局為方氏姐弟申領教育資助金等。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省首個運用跨省同步銜接社會救助的司法救助案件,人民法院在辦理司法救助案件同時,將救助線索跨省同步推送至救助申請人戶籍地法院,由戶籍地法院聯動屬地民政、婦聯、教育等多方力量同步制定救助方案。不僅通過人民法院發放司法救助金解決救助申請人當前生活窘迫,還由屬地職能部門從生活、學習等多方面同步配套落實長期幫扶措施,一攬子解決了關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實際需求。既打破了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的地域限制,又最大限度實現了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制度的優勢互補。
04
無證行醫并趁機猥褻,依法嚴懲并適用從業禁止
——歐某強制猥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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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歐某在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護士執業證書及保健按摩相關職業證書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的中醫保健館對外持續開展經營保健、按摩及針灸等活動。歐某在工作時,曾分別對家人陪同下前來治療的胡某(17歲,因傷致生活能力障礙)、鄧某(19歲、殘疾人)、羅某(15歲)實施猥褻。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歐某沒有取得相關醫師、護士資格證書或者保健按摩師等證書,其經營的中醫保健館未辦理營業執照,其行為不符合執業要求。歐某利用被害人或家屬對其治療行為的信任,突破正規醫療邊界,對3名被害人實施的猥褻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按摩針灸的理療職責范圍,依法認定為強制猥褻。其中2名被害人案發時是未成年人,2名被害人系有身體障礙人士,依法從重從嚴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禁止歐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推拿按摩等養生保健相關工作。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披著“中醫診療”外衣,實則利用專業技能實施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在不具備相關資質的情況下,擅自開展針灸、按摩等接觸式診療活動,不僅嚴重擾亂醫療管理秩序,更直接為實施猥褻行為提供了“職業掩護”。法院堅持罪刑罰相適應原則,對被告人無證開展中醫診療并借機實施猥褻的行為依法從嚴懲處,同時適用從業禁止,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行為“零容忍”的態度。
來源:民三庭、行政庭
排版:譚年安
編輯:古慧琳
審校: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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