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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交警近日披露廣州首例即時配送站點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案情,引起外界關注。媒體查詢發現,因協助違法企業將超標電動車銷售給騎手并從中牟利,深圳5名外賣站站長及相關負責人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刑拘。
無論即時配送站還是外賣站,按說,都應該讓騎手使用合格電動自行車,使騎手出行遵守交規。然而,廣州交警調查一名即時配送騎手在事故中當場死亡案件時發現,該配送團隊多名騎手均存在駕駛無牌電動自行車、闖紅燈、逆行、非法改裝、未按規定車道行駛等多宗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等情況。
當一個站點多名騎手均存在違規行為,就不只是騎手個人問題,還與該即時配送站管理缺位、縱容騎手違規有關。那么,依據刑法及《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追究站點負責人刑責是應有之義。這對其他站點負責人是一堂“法治課”:負責人未盡管理責任就要擔責。
更不可思議的現象,是深圳5名外賣站站長竟然協助某企業將超標電動自行車賣給騎手。眾所周知,新國標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車速為25公里/小時。這主要是基于安全考慮,因為與電動自行車相關的車毀人亡交通事故頻頻發生,唯有對車速合理限制,才能切實保障騎行人安全和公共交通安全。
按理說,每個外賣站站長都應該履行安全管理責任,讓騎手使用的所有電動自行車符合國標要求。但令人詫異的是,上述5名外賣站站長不但不落實安全責任,反而成為超標電動自行車銷售、使用的“推手”。這等于是支持騎手超速行駛,給騎手出行安全“埋雷”,也讓城市道路交通多了一種潛伏的危險。
作為外賣站站長,不可能不曉得新國標規定。但仍然違規操作,首先是因為自己可以從中牟利,大概銷售一輛超標電動車可以獲得相應的提成或者回扣。其次,是因為騎手為了多跑單多賺錢,對超標電動車有需求,于是站長滿足騎手所需。但站長為個人小利而置騎手生命安全于不顧,與謀財害命有何區別?
這5名站長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刑拘。是否還涉嫌其他違法犯罪,也值得追問,比如說,將超標電動車銷售給騎手并從中牟利,是否構成商業賄賂犯罪?其協助銷售出去的超標電動自行車相繼引發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也值得探討。只有深入調查追究其所有罪責,才有更大警示性。
讓人比較欣慰的是,在廣州、深圳這兩起案例中,當地交警部門都在查處相關案件時深挖溯源,繼而發現站點負責人違法線索。這說明交警查案沒有浮于表面,而是以倒查來發現其他違規問題。事實證明,每一起交通事故或者企業違規銷售行為都不是孤立存在,其背后還可能隱藏著問題根源或者更多問題。
這提示各地有關執法部門,既要深挖每一起交通事故,倒查超標電動車改裝、銷售等問題,也要依法約談即時配送站、外賣站所屬的企業或平臺,督促這類站點的主體單位、合作單位履行安全責任,對于無視道路交通安全的問題站點,要么進行追責,要么取消合約。因為站點無視安全,也會連累平臺形象。
對違規問題嚴重的外賣站點等,不妨堅決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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