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歲的老人崔某因鄰居家多年前搭建的羊圈擋路等問題,與鄰居一家發生爭執,隨后兩方發生互毆。在沖突的第二天,崔某被發現自縊于鄰居家門口。老人崔某的家屬隨后將鄰居告上法庭,認為是鄰居導致崔某心理崩潰而自縊,并提出了46萬余元的索賠。一審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后,家屬提起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崔某家屬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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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為,崔某與李某等是鄰居,李某2016年搭建羊圈養羊,致使道路通行不便,導致崔某家排水不通。2024年6月24日下午,崔某通知村干部到場解決雙方糾紛,后協調未果,兩家發生沖突,繼而發生互毆。其間崔某還撿起地上石塊將李某的后腦部位打傷。沖突發生的第二天,即當年6月25日凌晨,崔某被發現自縊死亡于李某的家門口外,隨后李某家人報警。公安機關出具的《公民死亡證明書》《調查意見告知書》認定,崔某自縊排除刑事案件,屬于非正常死亡。
崔某家屬后將李某一家告上法院索賠,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崔某的自縊身亡系其主觀故意上追求的結果,而不是與李某發生矛盾沖突導致的必然結果。雖然崔某自縊身亡令人痛惜,但是李某不存在法定的擔責情形,故對崔某家屬要求李某賠償各項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駁回了崔某家屬的訴訟請求后,崔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崔某家屬上訴稱,前一天的爭吵過程中,李某一家不顧死者78歲高齡并且身患重病的情況,不斷言語刺激、辱罵、指責等不當行為直接導致崔某在事發后遲遲不能平靜,最終情緒崩潰、心理承受能力達到極限,才選擇自殺。李某一家的言行具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是誘發死者自殺的重要原因,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二審法院審理指出,民事責任的承擔應當符合四個構成要件,即存在加害行為、發生了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存在過錯。具體到本案,二審法院認為,李某與崔某因鄰里糾紛出現矛盾發生肢體沖突,雙方僅輕微受傷,雖崔某在發生沖突后自縊身亡,但從一般人的注意義務來看,李某不可能預見普通的鄰里糾紛會導致崔某選擇自縊身亡。崔某的自殺行為屬于異常介入因素,與鄰居一家發生矛盾沖突沒有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本案不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二審法院認為,崔某的死亡令人惋惜,也提示雙方鄰里之間應真誠相待,和睦共處,少一些計較,多一分體諒,遇事冷靜、保持平和心態,以合理合法方式妥善化解鄰里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后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最終,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崔某家屬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 張尋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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