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導報綜合報道 陳水扁被控涉入臺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洗錢罪一案,歷經(jīng)長達16年司法程序后,臺“最高法院”昨天(28日)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下級法院見解,認定追訴權時效已消滅,全案免訴確定。
![]()
據(jù)悉,該案于2015年正式起訴,但因陳水扁健康因素,法院于審理初期即裁定停止審判,導致案件長期停擺。歷經(jīng)多年審理與更審程序后,各級法院對追訴權時效計算產(chǎn)生爭議,最終進入三審程序,由“最高法院”作出最終判決。
本案源于2004年間,檢方指控陳水扁與妻子吳淑珍收受陳敏薰1000萬元(新臺幣,下同)賄款,協(xié)助其取得臺北101董事長職位。據(jù)檢方調查,陳敏薰當時指示秘書將支票送至陳水扁官邸交付吳淑珍,隨后扁運用職權,促成陳敏薰出任董事并當選董事長。
檢方進一步指控,陳水扁夫婦為隱匿犯罪所得,透過人頭賬戶轉存、定存等方式進行資金處理,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因此另行分案偵辦。陳水扁、吳淑珍貪污部分已各被判刑8年定讞,洗錢罪部分臺北地檢署另案于2015年1月起訴,案件隨后因陳水扁健康因素,于同年5月裁定停止審判,審理進度停擺多年。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認為,洗錢罪追訴權時效應自犯罪終了日(2006年1月25日)起算10年,并依相關規(guī)定加計停審期間及偵審行使追訴權期間后,認定追訴權時效已于2022年12月完成,因此判決免訴。
檢方不服上訴,主張時效計算及停止追訴認定有誤。但臺灣“高等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認定時效已完成,且前案貪污審理并未實質涵蓋洗錢罪,不構成停止時效理由,最終駁回上訴。
臺“最高法院”再度審酌后,宣稱二審判決認事用法并無違誤,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免訴。判決稱,依修正前“刑法”與“洗錢防制法”相關規(guī)定,本案追訴權時效為10年,加計依法停止審判期間折算后,整體計算未超過法律容許范圍,法院逐一核算后確認時效已完成。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