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員 邱延波
2026年5月25日,被羈押兩年九個多月的張恒被咸陽秦都區法院取保候審。
事情還得從2023年4月1日說起。
那天早上,天還沒大亮,陜西西咸新區資村,幾十號人開著推土機,帶著防爆盾、防暴叉、橡膠棍,來到張恒家強拆。張家的鐵大門和自制推拉門被損壞。
沖進院子后,拆遷人員鄭某某、寇某某、石某等人欲將張恒父子帶離,張恒父子拿著自制長矛與石某等人對峙。拆遷人員證言,張恒拿著自制長矛捅刺石某,石某當場死亡。
張恒涉嫌故意傷害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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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恒的取保候審決定書
2025年1月21日,法院認定這是一起非法強拆事件,十名參與強拆的人員分別被判處緩刑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對張恒家被損毀的門做出1960元賠償。
而張恒的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案子至今未判。
案子還懸而未決,網友也有諸多疑惑待解——
一、正當防衛的邊界在哪?
十名強拆人員,有組織、有預謀、攜帶器械,以摧毀公民合法房產為目的清晨突襲民宅。這樣的“非法強拆”,最終被定性為“故意毀壞財物”,全員認罪認罰,分別獲緩刑至兩年有期徒刑。而被拆遷戶張恒,面對一群持械闖入自家院子的陌生人,拿起自制長矛反抗,被控“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羈押近三年,三次庭審至今未判。
雖然至今未判,但在網友看來,法律的天平,已經有了微妙的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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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命案的非法強拆。監控視頻截圖
公訴機關認為張恒“防衛過當”。但過當的前提是認可“防衛”成立,那就等于承認強拆人員的闖入行為具有不法侵害性,這難道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有組織、有預謀地實施這一違法行為,難道不涉及尋釁滋事?為什么最后定性居然是“故意毀壞財物”,并以此量刑呢?既然“防衛過當”,那么對公民來說問題來了:一群人凌晨持械闖入民宅,房主除了拿捏分寸的反抗,還能做什么?打電話報警?等警察趕到,房子可能已經變成廢墟了。束手就擒?那和待宰的羔羊有什么區別?
網友們迫切希望有一個確切的答案。
困惑網友的還有本案的證據。認定張恒犯罪的主要證據,來自強拆人員的證人證言——這些人與被告人是對立面,與死者是利益相關方,他們的證詞可信度幾何?更重要的是,所謂的“兇器”長矛尖端,未檢出人血;案發現場還有一把丟失的尖刀。兇器不明,死因存疑,就這樣把一個公民羈押近三年,是否公正?
二、取保是“恩典”還是“糾錯”?
張恒被取保候審。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其中第四款規定:“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這不是無罪釋放,這是“關太久了,該辦結未辦結,先放出來吧”。
從2023年9月被逮捕,到2025年5月取保,張恒被羈押了兩年九個月。一個公民,在沒有最終判決的情況下,被剝奪自由近三年。而他的“罪行”,是在自家院子里,對抗一群持械闖入的違法強拆者。
網友想知道:法院放人,是意識到羈押期限確實有問題,還是輿論關注下的“技術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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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民的家,能不能守?
全網最關注的一個問題是:當一個公民在自己的家里,面對非法闖入者時,他有沒有權利反抗?
在古代,認為私入民宅非奸即盜,主人可以當場擊殺而無罪。現代法治社會雖然不鼓勵私刑,但也保護私人住所不受侵犯。在個人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如果公權力來不及介入,個人可以正當防衛,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說到正當防衛,不得不提一下2018年的昆山反殺案。當時,劉海龍持刀威脅于海明,于海明奪刀反殺。最終認定正當防衛,無罪釋放。
于海明面對的是一個人,張恒面對的是幾十個人。于海明在街頭,張恒在自己家里。如果于海明是正當防衛無罪,張恒面對幾十個非法入侵者保衛自己的家,為什么不能是無罪?
兩者的區別是:于海明面對的是“社會閑散人員”,張恒面對的是有組織的強拆隊伍。
難道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取決于對方穿什么衣服、有沒有“背景”?
張恒的案子,涉及到極其“現實”的一面:如果闖入者是“有組織”的,是“帶著任務”的,是“背后有人”的,公民的防衛權會不會自動縮水?
法治社會的標志,不是看強者多受保護,而是看法律能不能守住底線。
全社會都在等待一份經得起推敲的判決書。
這不是張恒一個人的事。
一個明確的法律結論,不只是對非法強拆者的嚴肅追責,更是對公民防衛權的清晰界定。
(圖源:澎湃新聞 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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