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防范和懲治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其中“趙某訴朱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值得關注。
趙某與朱某(女)婚后育有兩子,即長子趙某甲(2011年出生)、次子趙某乙(2017年出生)。2022年10月,趙某與朱某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后,趙某甲跟隨趙某生活,趙某乙跟隨朱某生活。后朱某與案外人卿某登記結婚,趙某乙與朱某、卿某共同生活。2024年某日,趙某在探望趙某乙時,發現趙某乙身上有傷,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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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公安機關查明:某日,卿某以趙某乙外出貪玩為由,在家中使用鐵質衣架對趙某乙背部進行擊打;某日,卿某以趙某乙辱罵朱某為由,在家中使用鐵質衣架、手機充電線對趙某乙背部和臀部等部位進行擊打,造成趙某乙背部、臀部、大腿近臀部處體表挫傷。公安機關據此對卿某予以治安拘留和罰款。該事件發生后,趙某乙隨趙某共同生活。
趙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趙某乙的撫養權歸趙某。案件審理中,趙某乙向法院表示跟隨趙某生活愉快,且適應新的學校生活,并明確表示不愿意再跟隨朱某及繼父一起生活。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公安機關調查,卿某兩次毆打趙某乙造成趙某乙體表多處挫傷,其行為已明顯超過一般家庭教育的范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關于家庭暴力的規定。朱某作為趙某乙的母親和直接撫養人,對卿某對趙某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持放任態度,不加阻止,未盡到監護職責,由其擔任直接撫養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應當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情形。此外,趙某乙已七周歲,對生活環境的利弊以及撫養情況有基本的辨識能力,跟隨父親趙某生活是其真實意愿。
綜上,法院認定趙某乙不適宜繼續跟隨朱某一起生活,依法支持趙某變更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張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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