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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兩件分別由畫家、外交官兼考古學家路易-弗朗索瓦-塞巴斯蒂安·福韋爾于1788年和1789年“發現”。當時,他正為舒瓦瑟爾-古菲耶伯爵工作,后者是法國駐奧斯曼帝國大使。
福韋爾曾收到雇主的明確指示,而這段話后來惡名昭著:“能拿什么就拿什么,親愛的福韋爾,不要放過任何手段,把雅典及其周邊一切能掠奪的東西都掠走。無論死者還是生者,都不要顧惜。”
這兩件殘片進入法國后,其中第一件是帕特農神廟浮雕帶的一部分,被稱為“厄耳伽斯提涅斯石板”。1792年,它在一次革命行動中被沒收。
因此,它進入公有領域的時間早于1815年這一分界點。但第二件殘片的情況又如何?那是一塊檐間壁浮雕板,即一種凹進式淺浮雕板,畫面是一名半人馬與一名拉庇泰女子。這件殘片于1818年在一次拍賣中被盧浮宮購入,因此可能落入該法適用范圍,也可能具備返還資格。
其他被認為屬于帕特農神廟的殘片,進入盧浮宮的時間則要晚得多。一顆屬于檐間壁浮雕板的人像頭部于1880年售予盧浮宮。另一顆頭部被稱為“拉博德頭像”,由拉博德伯爵于1927年售出。
還有第三顆頭部,可能來自浮雕帶,由阿梅代·達弗呂伊的兒媳于1916年捐贈。阿梅代·達弗呂伊曾在1846年至1867年間擔任法國雅典學院首任院長。帕特農神廟建筑構件中,只有一件是在1815年之前捐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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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福韋爾于1788年“發現”、后于1818年被盧浮宮購入的那塊檐間壁浮雕板為例,究竟哪個日期才是決定性的?是前者,還是后者?法律將“非法取得”界定為不僅包括盜竊或掠奪,也包括由無權處分該物的人實施的取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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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厄耳伽斯提涅斯石板”,由于其取得時間線的緣故,無法依據這部法律提出返還。凡是不在該法時間適用范圍內的請求,都不能適用其簡化程序。
無論如何,如果希臘決定提出返還請求,那么在對每一件帕特農神廟殘片的可能去向作出最終判斷之前,都必須先進行詳細而扎實的來源研究。盡管存在這些不確定性,但有一點是清楚的:改變現狀的政治意愿正在增強。這部新法正是當代返還政策更廣泛趨勢的一部分,2020年荷蘭采取的做法就是一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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