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沒有想過一個問題:結婚證,到底是婚姻的“出生證明”,還是可以隨手撕毀的“臨時合同”?
2026年5月21日,警方通報了一起令人瞠目的案件。一名女子通過相親與男方相識并登記結婚,男方按習俗支付彩禮22萬元,另付相親中介費約六七萬元。收到錢后,女子將結婚證丟進垃圾桶,拉黑男方全部聯系方式,隨后失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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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將其抓獲后,這名女子面對訊問說了兩句話,讓在場民警都愣住了。第一句是:“我有男朋友,我不愛他。”第二句是:“領了結婚證但沒有結婚,我把證扔了,夫妻關系就沒了。”
民警當場反問了她一個直擊靈魂的問題:“扔了證,夫妻關系就沒了?”
這個反問看似簡單,卻戳中了社會上相當一部分人對婚姻關系的認知盲區。今天,我想借這起案件,聊一聊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彩禮糾紛與詐騙犯罪的邊界,以及我們每個人都可能面臨的婚戀風險防范問題。
一、你以為扔掉的是一張紙,其實扔掉的是法律底線
先來解決那個最讓人哭笑不得的問題:丟棄結婚證,能不能解除婚姻關系?
答案斬釘截鐵:不能。 這不是觀點,而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請注意這里的措辭——“完成結婚登記”,而非“拿到結婚證”。結婚證是婚姻關系的證明文件,而非婚姻關系本身。兩者的關系就像畢業證和學歷的關系:就算你把畢業證燒了,你的學歷依然存在于學信網的數據庫中,不會因此一筆勾銷。
同樣的道理,結婚證遺失了怎么辦?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也就是說,別說你扔進垃圾桶了,就算你把它燒成灰,婚姻登記檔案依然安然無恙地保存在民政部門的系統中,你隨時可以“補一張”。
想要真正解除婚姻關系,只有兩種法定途徑:一是雙方到民政局協議離婚,二是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除此之外,沒有任何“野路子”可以走。這名女子聲稱“領了證但沒有結婚”,在法律上是一個自相矛盾的表述——因為法律意義上的“結婚”,恰恰以登記為唯一標志。
這個常識性問題之所以值得認真澄清,是因為現實中確實有相當數量的人,對結婚證的法律意義存在模糊認知。有人以為“沒辦婚禮就不算結婚”,有人以為“沒同居就不算結婚”,還有人以為“把結婚證撕了就自動離婚”——這些在法律上都站不住腳。婚姻登記是國家公權力對婚姻關系的確認,一旦完成,就產生了一系列法定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不是你單方面“不認”就能抹掉的。
二、22萬彩禮的“罪與罰”:她觸碰的不只是道德底線
如果說“扔結婚證”暴露的是法律常識的缺失,那么這名女子的整體行為,則可能已經跨越了民事糾紛的邊界,進入了刑事犯罪的范疇。
警方以涉嫌詐騙罪對該女子立案偵辦。那么,什么樣的行為會構成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對照本案:22萬元,遠遠超過了“數額巨大”的門檻。
但金額只是條件之一。詐騙罪的構成,還需要滿足兩個核心要件:一是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此處分財產。這正是本案與普通彩禮糾紛的分水嶺。
兩者的核心界限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普通民事糾紛中,雙方在交往時具有真實的結婚意愿,后因感情破裂、性格不合等原因分手,由此引發的彩禮返還問題屬于民事糾紛,一方并沒有非法占有財物的故意。而刑事詐騙則是: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沒有結婚的真實意愿,其與對方確立戀愛或婚約關系,純粹是作為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手段。行為模式往往具有虛構身份、隱瞞婚姻狀況、在短期內多次作案、收款后迅速失聯等特征。
回到本案——女子隱瞞已有男友的事實;以結婚為名義收取22萬元彩禮;領證后隨即丟棄結婚證、拉黑男方、攜款失聯;22萬元被大肆揮霍至僅剩2萬余元。這一連串的行為鏈條,揭示出一個清晰的邏輯:她從一開始就不打算維持這段婚姻,結婚登記只是她騙取彩禮的手段。法律懲罰的不是“不愛了”,而是以婚姻為誘餌的欺騙。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收彩禮本身并不違法。我國法律并沒有禁止彩禮,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如果彩禮的給付是雙方自愿的、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正常行為,即便后續婚姻關系出現問題,也走民事返還的路徑;但如果從一開始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結婚登記為掩護來騙取高額財物,那就進入了刑事領域。
司法實踐已經給出了明確信號。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多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以及各地法院的判決都表明,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考量行為人的主觀惡意、作案手段、涉案金額等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民事案件中的彩禮返還問題,法院也會重點審查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彩禮的實際用途、雙方是否共同生活等因素,來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比例。
三、普法之后,更重要的是護身
這起案件之所以值得被認真討論,不僅因為它荒誕、典型,更因為它折射出一個現實困境:我們花了太多精力教人如何“脫單”,卻很少教人在“脫單”的路上如何保護自己。
警方在通報中特別提醒公眾:婚戀交友過程中務必提高防范意識,審慎甄別交友對象真實身份、婚戀狀況,切勿輕信片面說辭;涉及彩禮、中介費等大額資金往來時,務必留存轉賬記錄、聊天記錄、書面憑證等相關證據。
這段提醒雖然樸素,但值得逐句拆解出實操層面的指導:
第一,核實身份信息是“婚前必選動作” 。在確立婚戀關系尤其是涉及大額財物往來之前,建議通過多個渠道核實對方的真實身份和婚姻狀況。現在民政部門的信息系統相對完善,公民可以通過合法途徑查詢對方的婚姻登記狀況。這不是“不信任”,而是對自己負責。
第二,“證據意識”是保護自己的第一道防線。如果懷疑遭遇騙婚,系統性地收集和保留證據至關重要,這直接關系到能否成功啟動民事追索或刑事立案。關鍵證據包括:所有銀行轉賬憑證、微信/支付寶轉賬截圖(務必包含金額、時間、對方賬戶信息及備注,如“彩禮”)、購買貴重物品的發票收據、能體現對方以結婚為名索要財物的聊天記錄和通話錄音,以及媒人或介紹人的證言。
第三,別把“媒人”當成“擔保人” 。本案中,男方還額外支付了約六七萬元的中介費用,這筆錢能不能追回、找誰追回,目前尚無明確說法,但值得認真對待。正常情況下,媒人或婚介機構只是提供介紹服務,但如果他們明知一方存在虛假情況仍故意隱瞞或進行保證,則可能構成欺詐的共同行為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連帶賠償責任。選擇正規、有資質的婚介機構,并對介紹信息保持審慎核實的習慣,同樣不可或缺。
四、從“追回錢”到“追問信任”:婚姻不能被當成交易的籌碼
這個案子在網絡上引發熱議,很多網友關注的是“22萬能不能追回來”。從警方的通報來看,22萬元已被揮霍至僅剩約2萬元,嫌疑人雖然表示愿意退還剩余錢款,但大部分損失恐怕難以挽回。這一點再次印證了一個樸素的道理:事后追償的成本,遠高于事前防范的成本。
但在“能不能追回錢”之外,這起案件還留給我們一個更深層次的思考:彩禮,究竟應該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這個條款的立法精神非常清晰——婚姻不應該成為索取財物的工具。然而在現實中,彩禮依然在很多地區的婚嫁習俗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彩禮本身不是原罪,但當它從一種表達誠意和祝福的禮俗,異化為某些人精心設計的“套現工具”時,傷害的不僅是被騙的個體,更是整個社會對婚姻制度的信任。
這名女子辯稱“我有男朋友”,這輕描淡寫的一句話背后,是一個讓人細思極恐的事實:她從頭到尾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利用一個男人的真心和信任,去完成一場精心設計的經濟掠奪。這種行為的傷害是雙重的:既有22萬元真金白銀的經濟損失,也有對一個普通人情感世界的毀滅性打擊。
警方在這起案件中的表現值得肯定——迅速跨市縣抓捕、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辦,不僅回應了公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也向社會傳遞了明確信號:以婚姻為名的詐騙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肅追究。
近年來,以婚戀交友為幌子的詐騙案件屢有發生,不法分子利用人們渴望婚戀的心理,通過隱瞞實情、虛假承諾等方式騙取錢財,不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更嚴重擾亂正常婚戀秩序與社會風氣。2025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陸續發布多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從司法層面不斷明確處理規則,表明國家對這類問題的重視程度在持續提升。
法律能做的,是劃定底線、提供救濟。但對于每一個普通人而言,最重要的或許是在對愛情保持真誠期待的同時,也不忘給自己留一扇清醒的窗。婚前多一分審慎,婚后就少一分后悔。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的財產和權益,不是對愛情的不信任,而是對自己人生的一種負責。
婚姻歸根結底,是兩個人以真心換真心的契約。那張小小的結婚證,托起的不是22萬的價碼,而是兩個人準備共度一生的承諾。 當有人試圖把它當作用完就扔的“道具”時,法律會告訴她:你扔掉的不是一張紙,而是你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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