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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校園文藝匯演落幕,學生們在舞臺上留下了精彩瞬間,隨后卻以“尺寸與描述不符”“天氣原因活動取消”“質量問題”等五花八門的理由,卡著“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節點,紛紛將演出服退貨。面對有明顯使用痕跡,甚至出現輕微破損的演出服,網店店主在社交平臺上進行控訴。
事件曝光后,引發廣泛關注。涉事學生家長取消退貨申請,全額支付了服裝費用。
一場風波看似平息,但背后暴露出的問題卻遠未結束:法律賦予消費者的“后悔權”究竟該如何行使?邊界又在哪里?
看似“合理”退貨,
實則權利濫用
作為網購時代的重要制度設計,“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初衷是破解消費者網購時“看不見、摸不著”的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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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年來,“穿完就退”“用完就退”的現象屢見不鮮——婚禮結束后退還婚紗,考試通過后退還輔導教材,活動辦完后退還道具服裝……部分消費者惡意利用規則,將“七天無理由退貨”異化為“免費試用”“短期租賃服務”,形成“用完即退”的畸形消費習慣。更有甚者,網購正品后用廉價仿品調包退貨,騙取退款后將正品轉賣牟利,曾有人就因多次“買真退假”騙取萬余元錢款,最終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七天無理由退貨’絕不等于無理退貨、任性退貨。”4月29日,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速裁庭副庭長魏娟介紹,“七天無理由退貨”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一種“反悔權”,是為了解決網購中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問題——很多時候消費者僅憑圖片和文字描述,可能難以準確判斷商品的品質、功能、外觀等。“法律規定了一個合理期限,讓消費者可以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如果不滿意可在此期限內進行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這不是讓消費者免費使用商品。”魏娟說,像曝光的事件中,學生及家長以虛假理由申請退貨,而事實上演出服裝已被使用,這種行為已經超出了法律允許的合理范圍,屬于典型的惡意退貨。商家拒絕無理由退貨,于法有據,于理應當。
魏娟強調,多次惡意下單退款擾亂商家經營,還可能會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即使未達到刑事標準,也將面臨治安拘留、罰款等處罰。
“無需說明理由”不等于
“無條件、無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但魏娟強調,“無需說明理由”并不代表“無條件、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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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的適用,必須滿足的核心前提是,保持商品完好。”魏娟說,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八條,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而商品完好的標準是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
記者查詢《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后了解到,消費者可以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也可以為確認商品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但是不能超出限度。如果出現損壞食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等商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對電子電器類商品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或激活,摘除服裝、箱包、家居類商品的商標標識或使商品受污、受損等情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是不能進行無理由退貨的。
魏娟解釋,保持商品完好主要是便于商家進行二次銷售。基于這個考量,法律還特別明確了一些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類型,包括消費者定做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和在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或有瑕疵的商品等。
惡意退貨,
傷害的是誰?
“每年畢業匯演季,就是我們最頭疼的時候,退貨率很高。很多明顯已穿過的衣服被退回來,上面甚至還有粉底、口紅印。”一家經營新中式童裝的網店老板無奈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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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商家而言,頻繁的惡意退貨增加了運營成本,擠壓了生存空間。無奈之下,一些吃了虧的商家開始“各顯神通”,用巨型吊牌、密碼鎖等防止“蹭穿”。
“之前買過一家網紅店的衣服,收到貨時,吊牌比我臉還大。不過也能理解商家,我就在旅游景區看到過穿著帶吊牌的衣服游玩的人,他們身上的衣服大概率是要退的。”西安市民張群說,通過退貨機制“薅羊毛”的人太自私了。
另外,記者了解到,目前,多數網購平臺的規則中,賣家與買家協商一致的退貨,賣家一般不能拒絕簽收;部分情況下,買家申請退貨甚至無需賣家確認,平臺便會將貨款原路退還買家。一旦貨款到賬,商家即便發現商品被污損、使用過,也難以追償。
盡管平臺在逐步優化規則,但有商家坦言:“為十幾元、幾十元的貨品費勁兒申訴維權,劃不來。”
然而,當一個善意的規則被濫用,受損的不僅是商家。
“退貨率高,運營成本就高,商家為了確保不虧本,可能會被迫提高商品售價、收緊退貨政策。這意味著,所有普通消費者要為少數人的不誠信行為買單。”魏娟說,消費者應當自覺守住誠信底線,莫借法律賦予的權益“鉆空子”,讓好規則真正惠及每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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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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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圖文來源蓮湖區法院+AI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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