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浙江一所學校授課的宋老師目睹兩名同學先是吵架繼而動手。作為老師,她積極勸說兩人,試圖化解矛盾。起初,兩人似乎平靜了下來,可沒過多久又扭打在一起。宋老師對其中一位女同學說:“打架解決不了問題。”然而,女同學不但不聽勸,還對老師動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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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老師制服女同學后回到講臺,沒想到女同學竟趁其不備,拿著鑷子狠狠戳向她的眼球,頓時鮮血直流。其他老師看到這一幕,趕忙將宋老師送往醫院。經診斷,宋老師傷勢嚴重,眼球部分破裂,雖歷經兩次手術,情況仍未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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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后,宋老師立即報警,但由于傷人的六年級學生未滿14周歲,警方不予立案,也未進行行政處罰。宋老師無奈之下,只能通過訴訟來爭取賠償。后來,小女孩的家長雖當面道歉,但僅支付了兩萬元醫藥費,小女孩隨后直接休學以逃避責任。 從1月事發到5月,此事仍未得到妥善解決。盡管宋老師申請了工傷,但此次受傷無疑會對她今后的視力造成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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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正常情況,造成輕傷二級需承擔刑事責任,可未滿14周歲卻成了傷人者的“擋箭牌”。這一規定究竟是保護了受害者,還是施害者呢? 在此,懇請相關部門妥善處理此事,莫讓老師寒心。如今,學生通過網絡接觸到大量信息,已不像多年前的小學生那般單純。未成年人不應成為違法犯罪的擋箭牌。不知大家對此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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