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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甲與周甲按份共有一套房山區的房屋,各占50%份額。2020年起,周甲將該房屋對外出租,每月收取租金6000元,但從未向陳甲分配過租金收益。
2023年,陳甲得知房屋一直由周甲出租并收取租金后,要求周甲返還三年來租金的50%。周甲認為自己負責房屋的管理和維護,租金應歸自己所有,拒絕分配。陳甲遂以不當得利為由將周甲告上法庭。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本案中,陳甲與周甲各占房屋50%份額,房屋出租產生的租金屬于法定孳息,應按雙方份額進行分配。周甲獨占全部租金,沒有合法依據,造成了陳甲的損失,構成不當得利。
關于周甲主張的管理維護費用,法院認為可以在租金中扣除合理的管理成本,但不能以此為由獨占全部租金。法院最終判決周甲返還陳甲租金收益10萬余元。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的法律要點:
第一,按份共有按份額享有收益。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租金作為房屋的法定孳息,理應按份額分配。
第二,不當得利的認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周甲獨占租金就是典型的不當得利。
第三,管理成本可合理扣除。負責管理房屋的一方可以要求扣除合理的管理、維護、修繕費用,但不能以此為由獨占全部收益。
建議:房屋共有人應就房屋管理、收益分配、費用承擔等問題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避免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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