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大綱
1.真實案例:食管癌手術術后出嚴重并發癥,家屬稱術前未被告知高風險
2.核心法律依據:醫院必須盡到的告知義務,法條原文明確規定
3.法院裁判規則:醫院未充分告知風險,怎么判、賠不賠
4.實操維權步驟:發現問題第一時間該做的事
一、真實案例:一場手術,拖垮一個家
67 歲的張大爺因為吞咽困難查出食管鱗癌,家人想著盡快手術能救命,聽從醫生建議做了胸腹腔鏡食管癌根治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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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剛結束那幾天看著還平穩,可術后第 3 天突然高燒、喘不上氣,一查是食管吻合口瘺,消化液漏進胸腔,引發了嚴重膿胸和呼吸衰竭。
在 ICU 搶救了 23 天,花了幾十萬,最后只能靠鼻飼管進食,體重掉了 20 公斤。
家屬說,術前醫生只說手術技術成熟,壓根沒提吻合口瘺是高發且致命的并發癥,知情同意書上只有一行小字簡單提了一句,沒有任何具體說明。
院方卻堅持已經履行告知義務。
這樣的糾紛不是個例。不少食管癌患者家屬都遇到過類似情況,術后出現肺部感染、喉返神經損傷、食管氣管瘺等問題,回頭才發現,術前根本沒被詳細告知這些風險有多高、出現了該怎么處理。
二、法律依據:醫院不是簽個字就完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二條
公民接受醫療衛生服務時,有權知曉自身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信息。
簡單說,醫院給患者做食管癌這類高風險手術,不能只讓家屬簽一張同意書就算完成義務。必須用普通人能聽懂的話,講清楚手術會有哪些并發癥、發生概率多大、出現問題怎么治,還有沒有其他治療方案可以選。
三、法院裁判規則:這些情況,醫院必須擔責
法院審理這類醫療糾紛,有明確的裁判思路。
只簽知情同意書,不等于盡到告知義務。如果同意書上只籠統寫手術有風險,沒有具體列明食管癌術后常見的吻合口瘺、肺部感染等風險,也沒有說明風險程度,就算家屬簽了字,法院也會認定醫院告知不到位。
手術中臨時改方案,必須重新告知并獲得同意。食管癌手術如果術中更換方式,新增了風險,醫生沒再跟家屬溝通確認,直接操作,屬于侵害患者知情權,醫院要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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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告知替代治療方案,醫院也要擔責。除了手術,還有放化療等其他治療方式,醫生只推薦手術,不說明其他方案的利弊,剝奪了患者的選擇權,造成損害的,醫院需要賠償。
醫院的過錯行為和患者的損害結果要有因果關系。簡單講,就是因為醫院沒說清風險,才導致患者選擇手術并受到傷害,這樣法院才會支持賠償。
四、實操維權步驟
發現食管癌術后出現嚴重并發癥,懷疑醫院沒說清風險,別先和醫院爭吵,先做這些事。
第一時間封存并復印全部病歷。包括手術記錄、病程記錄、檢查報告、護理記錄、知情同意書,封存時家屬必須在場,防止病歷被修改。
保留好所有就診票據。醫療費收據、護理費發票、檢查報告單、和醫生的溝通記錄,合法的錄音錄像也一并保存,這些都是維權的關鍵證據。
申請醫療損害鑒定。向當地醫學會或者司法鑒定機構申請,鑒定醫院有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診療行為有沒有過錯、過錯和損害結果有沒有關系。
選擇合適的解決途徑。先和醫院醫務科協商,協商不成找當地醫調委調解,調解周期短、成功率高,實在無法達成一致,再向法院提起訴訟,注意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
五、律師觀點
現在食管癌手術常用微創手術、機器人輔助等新技術,醫院不能只講技術的優勢,對風險避重就輕。機器人手術的特有風險、和傳統手術的區別,都要詳細告知患者。
術前簽字別馬虎,看不懂的內容一定要讓醫生解釋清楚,風險部分沒有具體寫明的,可以要求醫生補充。
維權別采取過激行為,在醫院吵鬧解決不了問題,還可能觸犯法律,走協商、調解、訴訟的合法途徑才最穩妥。
病歷是醫療糾紛里最核心的證據,一定要第一時間固定,不要等到和醫院鬧僵了再去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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