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傳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函。
這封回函出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辦公室,日期為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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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份對公眾法律建議的回函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表示:
在司法審判中,法律禁止基于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的歧視。
一是針對公開侮辱、誹謗他人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認定為構成侵害一般人格權,判令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明確基于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的歧視性言行具有違法性。
比如,在“中國同性戀矯正治療”第一案中,生效裁判明確“同性戀不是精神疾病”。
二是在招聘、錄用、調崗、解雇中,用人單位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為由實施差別對待的,人民法院也會依法認定用人單位構成就業歧視,判令撤銷相關決定、賠償損失等,明確禁止就業領域基于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的不合理歧視。
比如,在國內首例跨性別就業歧視案中,判決書中首次出現了“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等概念。
三是學校因學生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等實施不當懲戒,或未履行管理職責導致校園欺凌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學校承擔責任,強化學校對預防措施,而是簡單要求家長帶回的學校承擔30%的賠償責任。
這些案例中均體現人民法院對于性少數群體的合法權益予以平等保護,任何基于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的不合理歧視均為法律所禁止的鮮明態度。
需要說明的是:這份文件目前仍屬于個案回復,并非司法解釋或法律修訂,也尚未成為全國統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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