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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生態環境監管力度不斷加大,VOCs治理已成為涉氣企業合規經營的重中之重。從源頭替代、過程控制到末端治理,任何一個環節的疏漏都可能引發超標排放的法律風險。為幫助各企業環保負責人更直觀理解相關標準與規范,市生態環境局梳理近年來行業內發生的真實處罰案例,通過分析企業在設施運行、臺賬管理及無組織排放控制等方面的問題,為企業開展自查自糾提供實務參考,規避同類風險。
案例一
2025年4月,執法人員調閱儀征某船廠在線監控設備歷史數據發現:2025年4月10日9時至4月11日20時,共計7組小時在線數據超過該單位《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非甲烷總烴許可排放濃度限值(70mg/m3)。
經核查,該單位轉輪廢氣脫附風機運行故障,廢氣無法有效處理,導致排放數據異常超標。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2025年7月,儀征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單位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341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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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5年3月,執法人員通過用電監控平臺發現江蘇某復合材料有限公司生產設施與廢氣處理設施用電數據不同步,立即赴現場核查。經核實,該單位生產設施于6:00至8:20對擠出機進行加熱維修,維修過程產生廢氣,但企業在此期間未同步開啟廢氣處理設施,造成廢氣直接排放。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據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江都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單位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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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6年1月,執法人員對揚州市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絲網印刷機正在生產,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配套二級活性炭設施風機雖在運行,但打開活性炭箱后,箱內未裝填活性炭,治理設施形同虛設。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據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高郵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單位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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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5年4月,執法人員根據自動監測監控異常數據線索,赴寶應某工藝品有限公司現場核查。經核查,該單位用電監控運行正常、數據準確,可真實反映產污、治污運行狀態。結合用電監控與生產記錄查明:2025年3月25日至4月14日,該單位產生VOCs廢氣的淋漆工序處于生產狀態,但配套淋漆凈化風機功率為0kW,廢氣治理設施未運行。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據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寶應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單位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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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25年11月,執法人員接信訪投訴對某制刷廠現場檢查。檢查時,該單位植毛車間2臺植毛機正在生產;二樓噴漆房10時起開展面漆噴漆作業,一樓噴漆房進行已噴漆工件晾干作業,配套二級活性炭廢氣處理設施已開啟。執法人員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該廠界無組織廢氣、有組織廢氣監測,結果顯示:生產車間70X-01排氣筒出口有組織廢氣中苯系物排放超標。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鑒于該單位及時整改并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依據《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積極采取整改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危害后果(包括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廣陵區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減輕處罰,處罰款人民幣199000元。
案例六
2025年8月,省廳大氣環境監測網格數據顯示:揚州城區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廠區網格點VOCs濃度較市均值高出25%,存在異常排放風險。邗江生態環境局接交辦線索后立即組織突擊核查,發現該企業裝配車間內工人正露天對壓力機進行補漆作業,手持式VOCs快檢儀瞬時濃度達37.8ppm,證實VOCs廢氣直接無組織逸散。經調查認定,該企業補漆作業未采取有效廢氣收集處理措施,導致無組織排放。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據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邗江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企業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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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2025年11月14日,執法人員對揚州某機械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噴漆房外放置的大型鋼構閘門漆面未固化、手指觸摸有明顯粘連,PID現場檢測數值為911.3mg/m3。經調查確認:檢查當日工人對該閘門噴漆后,移至噴漆房外露天晾干;作業使用氯化橡膠面漆,需配套稀釋劑,屬VOCs產污環節。該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進行、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據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企業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5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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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2026年3月10日,執法人員根據固定污染源用電監控系統研判線索,對揚州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東側車間2臺發泡機、西側車間1臺發泡機均在生產;配套二級水噴淋+二級活性炭廢氣處理設施風機雖運行,但噴淋塔循環水箱空置、無噴淋液,噴淋治理功能完全喪失。該單位產生VOCs廢氣的生產活動,涉嫌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據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應予處罰。目前已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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