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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未成年人“紋身”,可以嗎?答案是否定的。下面這起真實案例告訴你:違反規定的服務,法律不保護;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經營者,必須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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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6年3月,原告王某(15周歲)前往被告劉某所經營的美容店。劉某在未核實王某年齡的情況下,為其提供了左臂大面積“紋身”服務。事后,王某母親得知情況并與劉某交涉未果,遂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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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案件受理后,法院向劉某明確指出:根據《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劉某作為服務提供者,為一名可能系未成年人的顧客提供大面積“紋身”服務,既未核實年齡,也未要求出示身份證件,明顯違反了法定義務。
經法院釋法明理,劉某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主動同意承擔清洗的全部費用,并賠償其他損失。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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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紋身”具有侵入性、不可逆性,可能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格發展及未來前途造成長期影響。《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明確禁止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并對文身服務經營者的核實義務作出了具體規定。
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對難以判明年齡的顧客,必須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法條鏈接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
第四條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條文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本辦法所稱文身服務提供者,主要是指專業文身機構、提供文身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和美容美發機構等各類主體,也包括提供文身服務的社會組織。
期數丨2648
供稿丨民事審判庭 張子柔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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