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晚飯過后,小區廣場上
孩童嬉笑奔跑、老人悠閑散步
孩童追逐打鬧時
6歲孩童撞倒9歲孩童
9歲孩童帶倒64歲的阿婆
導致阿婆受傷骨折
誰應對老人的傷殘負責?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6日晚上7點多,廣東省中山市某小區廣場,64歲的黃婆婆正在散步。6歲的小樂和同伴追逐打鬧,9歲的小軒和幾個孩子也在廣場上玩耍。
小樂追逐著同伴小星往小軒的方向跑去,小軒為了與其保持距離向后退了幾步。當小星快要被小樂追上時,小星突然向右跑開,小樂徑直沖向小軒。小軒慌忙往后又退了兩三步,因躲閃不及被小樂撞倒,并帶倒了剛好行至此處的黃婆婆。黃婆婆因此受傷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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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因就賠償事宜協商不成,黃婆婆把小樂及其監護人、小軒及其監護人一并訴至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索賠各項損失約19萬元。
誰該對黃婆婆的傷負責?
庭審中,黃婆婆認為,小軒如果想躲閃應該是左右躲閃,由背面向后逐漸后退是想與小樂形成互動,不存在躲閃不及的情況,同時兩家監護人都沒盡到看管責任,應該一起賠。
開庭時,小樂一方經法院依法送達應訴材料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狀及證據。
而小軒和媽媽辯稱:“小軒根本沒有參與追逐打鬧,他在廣場上只是正常活動。是小樂沖過來把他撞倒,他才帶倒了黃婆婆。自身也是受害者,不應擔責。”訴訟中,小軒一家向法院提交了三名證人講述事發經過的視頻。
該三名證人提到:事發當晚其在小區廣場玩,有三個看起來像上幼兒園的小孩子在互相追逐打鬧,但小軒只和同年級的孩子玩,沒有參與追逐打鬧。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就本案爭議焦點作出認定:
1.小樂是這場事故的“源頭”
根據監控視頻顯示,小樂在公共場所追逐打鬧,撞倒小軒后,致使小軒帶倒正在小區內正常散步的黃婆婆,黃婆婆受傷的結果,與小樂的過錯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事發時小樂6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未舉證證實其已盡到監護責任,故小樂監護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2.小軒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
現有證據反映小軒未參與追逐,其面對小樂沖撞選擇后退避讓的行為,屬于符合年齡的正常本能反應。對于僅有9歲的小軒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的要求不宜過于苛責。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小軒在涉案事故中并無過錯,其與其監護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小樂的監護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向黃婆婆支付各項損失共計13.3萬余元。一審判決生效后小樂一方向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理由是原審送達程序違法、對事故認定及責任劃分不正確。中山中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審送達程序合法,實體處理亦無不當,故于2025年12月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在小區公共場所追逐打鬧引發的健康權糾紛,裁判結果厘清了“連鎖致害”場景下的責任歸屬,避免無過錯方被不當追責,劃定了未成年人活動的行為邊界與監護人的監護責任。
中山第一法院承辦法官李靜敏提醒,小區廣場是全體業主的公共活動空間,安全有序離不開每一位居民的文明自律。
對監護人:管好孩子就是保護自己和他人。孩子活潑好動是天性,但監護人負有不可推卸的教育與看管責任。在小區、廣場、公園等公共空間,監護人應主動約束孩子的追逐打鬧行為,尤其是在人群密集的區域。一旦因未盡到監護義務導致他人受傷,監護人將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不要等到意外發生,才后悔“當時沒看好”。
對孩子:玩耍要有度,安全記心間。奔跑、推搡、突然變向等行為,容易引發連鎖反應,造成不可預見的傷害。和同伴玩耍時,要注意觀察周圍環境,遠離老人、幼兒、孕婦等行動不便的人群。記住:不傷害別人,也是保護自己。
對其他業主/居民:小區廣場往往是兒童聚集區,散步時應盡量避開正在激烈玩耍的兒童群體,保持安全距離。多一分留意,少一分意外。
對物業/社區管理方:完善設施,可在廣場、游樂區等區域設置明顯安全標識,提醒“請看管好未成年人”等。針對居民活動高峰時段,加強巡邏,及時勸阻危險的追逐打鬧行為,維護公共秩序。完善監控覆蓋,以便發生意外時能清晰還原事實,避免無過錯方被“連坐”追責。
來源:天平陽光客戶端
記者:周蕤
通訊員:吳娟歡 黃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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