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對于夫妻離婚時約定共有房屋歸一方所有,但是因房屋設有按揭貸款抵押等權利負擔,無法及時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導致登記權利人與實 際權利人不相符,從而引發執行異議之訴的情形,如果婚姻關系解除時點早于申請執行人的普通債權形成時間,且當事人不存在通過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惡意逃避債務的情況,實際權利人以離婚時已約定房產歸屬為由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入庫編號:2026-07-2-512-001 / 民事 / 執行異議之訴 / 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5.08.05 / (2025)川15民終1174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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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某訴宜賓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某良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夫妻離婚時關于房產歸屬的約定能否排除強制執行的認定
關鍵詞 民事 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 離婚協議 所有權歸屬 金錢債 權排除執行
基本案情
鄭某與李某良于2015年8月6日登記結婚。同年10月29日,二人以公積金按揭貸款方式購買了案涉房屋,并辦理抵押手續,所購房屋產權亦登記在雙方名下。貸款發放后,鄭某每月提取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 2019年4月11日,鄭某與李某良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約定案涉房屋所有權歸鄭某所有,婚生女兒跟隨鄭某生活。離婚后,因案涉房屋設有按揭貸款抵押,未能辦理過戶登記,產權登記上仍顯示為鄭某、李某良共有。
2021年1月30日,李某良向宜賓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賓某銀行)信用貸款人民幣20萬元(幣種下同),用于個人日常消費。因李某良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發生糾紛,法院判決李某良償還宜賓某銀行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等。判決生效后,宜賓某銀行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裁定查封了案涉房屋。案外人鄭某提出異議后被裁定駁回。鄭某遂提起本案執行異議之訴,請求裁定對案涉房屋不予執行。
四川省宜賓市敘州區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2025)川1521民初270號民事判決:不得執行案涉房屋。宣判后,宜賓某銀行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5日作出(2025)川15民 終117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鄭某享有的民事權益能否排除宜賓某銀行的強制執行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以下簡稱《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內 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二)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三)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 :“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 ,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其他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在執行異議被駁回以后,向執行法院提起的請求停止執行的民事訴訟。在執行異議之訴中 ,依照《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四條審查確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真實合法的權利后,關鍵在于判斷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對于因執行標的的名義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不相符而引發的執行異議之訴 ,在認定實際權利人的權利能否排除申請執行人基于其對名義權利人享有的普通債權而申請的強制執行時,不宜簡單地依據權利外觀而采取一刀切式的認定標準,而是應當考慮申請執行人的權利性質及形成時間、 案外人未辦理產權過戶原因、財產分割協議是否系為惡意逃債而簽訂等因素綜合判斷。
本案中,根據《離婚協議》約定,案涉房屋已分割給鄭某與其女兒同住,但因案涉房屋系夫妻二人通過公積金按揭貸款購買,離婚時尚有按揭貸款未全部償還致使未能解除抵押,故而難以申請辦理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非因鄭某自身原因而導致房產權屬的名實不符。李某良與宜賓某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晚于鄭某與李某良協議離婚及對案涉房屋約定分割近兩年,該筆債務顯然屬于李某良個人債務。宜賓某銀行在向李某良提供信用貸款時未就案涉房屋進行權屬調查,也未設立抵押,就案 涉房屋不存在特定信賴利益,也沒有優先受償權。訴訟中,宜賓某銀行未能舉證證明,鄭某與李某良有通過離婚時財產分割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綜上,根據《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應當認定鄭某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合法權益。
關聯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2020年修正)第2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5〕5號,2022年修正)第310條第1款第1項
一審: 四川省宜賓市敘州區人民法院(2025)川1521民初270號民事判決(2025年3月10日)
二審: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川15民終1174號民事判決(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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