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企業上市
90后醫學博士后虛開發票套取千萬科研經費 二審獲刑八年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刑事裁定書,揭開了福建某三甲醫院一起令人震驚的巨額科研經費詐騙案。一名90后外科學博士后在讀研、讀博的五年間,通過虛開發票、冒簽他人姓名等手段,套取醫院科研經費高達1426萬余元。最終,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柴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這是一起令人咋舌又深感痛心的案件。一個本該手握柳葉刀、在手術臺上救死扶傷的90后醫學博士后,卻在上學期間,把聰明才智用錯了地方。
簡單來說,就是一個沒做任何真實實驗的博士生,靠“倒賣假發票”的方式,5年內從醫院套走了整整1400多萬的科研經費,最終換來8年牢獄之災。
他是怎么把錢騙到手的?
這哥們兒的作案手法并不高明,但卻把醫院財務流程的漏洞吃得很透,一共分三步:
無中生有開假票:從2018年讀碩士到2023年博士畢業,他根本沒有開展任何真實的科研實驗。但他找了幾家專門干這個的“皮包公司”,瘋狂虛開購買“科研試劑耗材”的發票。
冒名簽字搞報銷:光有發票不夠,報銷單上還得有經辦人、驗收人的簽字。他就膽大包天地冒簽了好幾位醫院在職醫生的名字,把假材料做得跟真的一樣。
“洗白”資金進腰包:醫院財務看到票和簽字都“齊全”,就把錢打給了那家開票的公司。公司扣下10%的手續費后,把剩下的錢全轉到了他指定的私人賬戶里,最終由他隨意支配。
他上訴時還辯稱自己沒有“刻意”冒簽名字,但法院根本沒采納——這確實是個蒼白無力的借口。
騙了1400多萬,怎么才判8年?
大家最納悶的可能就是這點。根據法律,詐騙50萬以上就是“數額特別巨大”,起步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
他騙了1400多萬,情節極其惡劣,為什么是8年呢?因為我國刑法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他手里捏著幾張關鍵的“減刑牌”:
主動投案自首:他是自己去公安局交代問題的,這是法定的“必須減輕處罰”的硬通貨,相當于拿到了一張“優惠券”。
認罪認罰:在整個訴訟過程中,他態度很好,表示認罪悔罪,這能節省大量司法資源,法律上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在校生身份+退錢:盡管退得不多(案發后退了500多萬),但加上他“在校生”的身份,法官也會酌情再給他稍微減一點。
但同時他也有加重情節,比如多次詐騙 (5年持續作案)。這一加一減,最終被判8年、罰金10萬,并且還得繼續退賠醫院剩下的900多萬,這在法律上已經是體現了寬嚴相濟的結果。
法院在判決時明確提到,他的詐騙行為在假發票報銷成功的那一刻就已經既遂了,所以想把那些錢從詐騙金額里扣除是不可能的。
這案子炸出了多大的水花?
這件事最可怕的地方在于,他一個沒有簽字權、只是幫忙跑腿報銷的學生,居然在導師、課題組負責人、財務處層層審核的眼皮子底下,用這么簡單粗暴的方式騙了5年。
戳破了流程漏洞:這說明有些大醫院的科研經費報銷流程,所謂的層層簽字審批完全是走形式,變成了“簽字比賽”而非“責任審核”。甚至,連巡視組都曾在福建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發現過“科研項目涉嫌套取科研經費”的問題,可見這不僅僅是個人行為。
敲響管理警鐘:這件事警示所有高校和醫院,科研經費的管理必須數字化、透明化,不能只看發票和簽字,必須隨機抽查實際實驗記錄,否則只會給有心人留下可乘之機。
總結
一個前途無量的醫學博士后,栽在了自己的貪念和醫院財務的內控失效上,可以說是“一失足成千古恨”。這個案子不僅是對他個人的懲罰,更是對整個科研經費管理制度的一次血淋淋的拷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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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案由 詐騙
案號 (2026)閩01刑終131號
發布日期2026-05-11瀏覽次數648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6)閩01刑終131號
原公訴機關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柴某某,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漢族,博士研究生文化,案發前系某某醫院博士后研究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東海縣。2024年9月18日因本案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10月26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2025)閩0102刑初32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柴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閱卷,審閱上訴狀,訊問了上訴人柴某某,認為原判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8年至2023年間,被告人柴某某在福建醫科大學某某臨床醫學院(以下簡稱“某某醫院”)攻讀外科學碩士學位研究生、外科學博士研究生,作為其導師科研團隊隊員,參與導師團隊相關科研工作,并作為經辦人員協助導師團隊辦理科研經費報銷等業務。期間,被告人柴某某在沒有開展真實科研實驗的情況下,通過陳某禹、魏某峰(均另案處理)等人實際控制的公司虛開購買科研課題試劑耗材發票,冒簽某某醫院醫生丘某煌、胡某南、周某、盧某、李某楨等人姓名,將相關材料提交某某醫院財務部門辦理報銷,以此套取某某醫院科研經費。某某醫院將報銷的科研試劑費用轉入開票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某禹、魏某峰(均另案處理)實際控制的福州智裕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福州市倉山區康恒實驗器材經營部等公司銀行賬戶,開票公司扣除與被告人柴某某約定的手續費(票面金額10%)后再將剩余資金轉入被告人柴某某指定的田某月等人銀行賬戶,后由被告人柴某某支配、使用。經統計,被告人柴某某通過上述方式套取某某醫院科研經費達1426.828998萬元。案發后,被告人柴某某向某某醫院退出款項524.331081萬元。
2024年9月18日,被告人柴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公安機關查封了田某月名下閩(2020)閩侯縣不動產權第00***67號坐落于上街鎮源通東路136號福晟錢隆公館B區產以及閩(2023)福州市不動產證明第90***72號坐落于倉山區蓋山鎮南三環以南恒大水岸天城(五區)(恒大濱江左岸E地塊)E7#樓房產。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柴某某退出2000元款項用于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
原審認定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原審庭審質證、確認的涉案報銷材料、科研項目明細查詢、涉案項目經費本、記賬憑證、預算憑證、進賬單、轉賬申請單、材料領料單、購銷合同、專利申請服務合同、增值稅普通發票、銷項票流數據、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服務清單、結算業務申請書、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接警登記、福建醫科大學附屬某某醫院出具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科研經費管理辦法、財務收支審批制度、關于柴某某相關情況說明、授權委托書、關于柴某某報銷項目的情況說明、關于柴某某的身份證明、全職博士后工作協議書、收款收據、柴某某經手報銷項目明細匯總表、柴某某參與相關課題文件材料、憑證匯總表、相關科研項目計劃、任務書、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被害單位委托人楊大文的陳述、證人陳某禹、陳某芳、胡某、袁某超、鄭某、黃某鑫、盧某、李某楨、丘某煌、周某、劉某坤、張某培、李某、胡某南、陳某萬、施某勇、吳某、楊某杰、陳某玲、林某珍、柴某、柴某禮、范某云、田某月、魏某峰、魏某鋒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福建海峽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證人對被告人柴某某、科研項目明細查詢表、報銷材料、銀行流水明細的辨認、被告人柴某某對涉案冒簽報銷材料、報銷項目明細表、回流款項明細表、科研項目明細表、證人陳兆禹的辨認等辨認筆錄、身份證明、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出具的到案經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
原判認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套取科研經費1426.82899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柴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柴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柴某某多次詐騙,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柴某某案發后退出部分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柴某某案發期間系在校生,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柴某某以虛開發票方式套取某某醫院科研經費,其詐騙行為已既遂,其對詐騙資金的事后處置行為不影響其犯罪行為及犯罪金額的認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
一、被告人柴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柴某某退賠被害單位福建醫科大學附屬某某醫院人民幣902.497917萬元;被告人柴某某所退款項人民幣2000元及查封在案的田某月名下閩(2020)閩侯縣不動產權第00***67號坐落于上街鎮源通東路136號福晟錢隆公館B區10#樓房產、閩(2023)福州市不動產證明第90***72號坐落于倉山區蓋山鎮南三環以南恒大水岸天城(五區)(恒大濱江左岸E地塊)E7#樓房產依法處置后屬于被告人柴某某部分均用于上述退賠。
上訴人柴某某的上訴理由是,其對原判認定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國家科研經費,構成詐騙罪沒有異議。但對以下內容有異議。1.已用于完成課題項目的300萬元應從詐騙款項中予以剔除以及立案前退回的524萬元也應從其詐騙款項中核減。2.他沒有刻意冒簽某某醫院的醫生簽名實施欺騙行為,原判認定其多次詐騙不妥。3.其雖系學生,但有資格成為項目負責人和成員,應視情節對其從輕處罰。4.公訴機關建議對其的量刑建議是有期徒刑六至八年,原判對其的量重。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柴某某沒有提交新的證據。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柴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原審庭審質證,證據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上訴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套取科研經費1426.82899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柴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柴某某在原審中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柴某某多次詐騙,依法可以酌情從重處罰。柴某某案發后退出部分違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柴某某案發期間系在校生,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柴某某以虛開發票方式套取某某醫院科研經費,其詐騙行為已既遂,其對詐騙資金的事后處置行為不影響其犯罪行為及犯罪金額的認定,同理,其在被刑事立案前退出的違法所得亦應計入其詐騙數額。柴某某的違法所得系其多次詐騙所得,因此,原判認定其多次詐騙正確。原判已基于其在實施犯罪行為期間系在校學生以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原判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其所具備的各量刑情節并依照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制度對其作出的量刑處罰適當。柴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紀得軍
審判員 傅立新
審判員 李 穎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 黃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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