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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爭到撫養權
離婚后卻把孩子丟給老人
甚至常年不聞不問......
只爭不養?
撫養權豈是“戰利品”!
基本案情
劉某與郭某于2013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名子女。后因雙方感情不和,二人于2018年協議離婚,郭某為“爭口氣”選擇撫養兩個小孩,并負擔撫養費。離婚后,郭某長期在外,兩名子女實際由郭某父母照料。郭某母親去世后,兩名子女跟隨郭某父親在養老院居住。郭某父親去世后,兩名子女在養老院獨自生活,并由養老院工作人員照管。2026年2月,劉某得知孩子處境后,將兩名子女帶至身邊共同生活。現劉某以郭某未盡撫養義務、子女愿意隨其生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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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應本著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根據子女和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綜合確定。本案中,劉某與郭某協議離婚后,郭某雖取得了兩個孩子的撫養權,但其常年在外,實際并未履行撫養義務。兩名子女前期由郭某父母代為照料,后居住于養老院,日常缺少親情陪伴與家庭教育,成長環境缺乏關愛,不利于身心健康發展。鑒于兩名子女都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劉某共同生活,為保障孩子健康成長,應由劉某撫養為宜。關于撫養費問題,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法定義務。兩個孩子由劉某直接撫養教育,郭某應當承擔相應的撫養費。法院最終判決兩名子女由劉某撫養;郭某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自起訴之日起分別支付至兩名子女年滿十八周歲為止。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撫養權從來不是“想行使就行使、想放棄就放棄”,更不是離婚時“爭口氣”的籌碼,而是一份以子女利益為核心、兼具法律約束與情感責任的雙重擔當。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而言,撫養權的真正含義,是給孩子一個穩定的生活環境、接受良好的教育、保障其身心健康成長,這是一份沉甸甸的責任。取得了撫養權,卻不聞不問,不僅背離了為人父母的基本道義,也背離了法律設立撫養權制度的初衷,別讓孩子為父母的“意氣”埋單。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來 源:新野縣法院劉柯君、陳鵬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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