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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近日,應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并宣判一起因施工挖斷自來水管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判決施工方山西某項目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賠償在搶修中受傷的村民王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共計301,079.38元。
案情回顧
2024年9月16日,在應縣義井鄉邊耀村,山西某項目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施工人員在開挖自來水管溝過程中,不慎將一根正在使用的自來水管道挖開,導致大量自來水噴涌而出。為盡快止水、避免村中供水長時間中斷,村民王某主動跳入壕溝嘗試封堵缺口。然而,溝邊土堆突然坍塌,王某被掩埋,后被在場村民救出并送醫。
經診斷,王某全身多處骨折,構成八級傷殘,住院治療13天,個人支付醫療費6,203.38元,后續還需持續康復。事故發生后,王某就賠償問題與施工方協商無果,遂將施工方及邊耀村村委會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是“自身過失”還是“見義勇為”?
庭審中,施工方辯稱,其已安排專業搶修隊伍,其施工行為與王某受傷無關,王某“自行搶修”是為自身利益,應自負其責。
法院審理
1.施工方存在明顯過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施工單位作為專業建設主體,施工前未排查地下管線、未關閉供水,施工區域未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事發后未及時有效處置險情,是案涉水管斷裂及王某受傷的直接、根本原因,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2.王某行為構成見義勇為。王某在公共供水設施受損、全村正常生活秩序面臨影響的緊急情況下,為防止集體財產損失擴大而主動參與搶修,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規定的見義勇為情形,其行為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公序良俗,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3.村委會不承擔責任。邊耀村股份經濟聯合社為獨立法人,村委會對案涉施工活動無管理義務,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承辦此案的法官指出,本案具有雙重警示與示范意義:
一是為施工安全劃定法律紅線。施工單位在公共場所、道路等進行挖掘作業,必須嚴格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義務,否則一旦造成損害,將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二是為見義勇為提供司法保障。《民法典》鼓勵和保護公民在保護國家、集體、他人合法權益過程中實施的合理救助行為。見義勇為者不應因救助反遭責難,其合法權益應得到充分維護。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既厘清了施工主體的法定安全保障義務,也以司法裁判彰顯了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肯定與保護,是《民法典》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引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生動實踐,為今年民法典宣傳月“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的主題提供了鮮活的司法樣本。
對市場主體而言,要始終將安全生產放在首位,嚴格規范作業流程,主動防范安全風險,切實承擔社會責任;對社會公眾而言,互幫互助、見義勇為的傳統美德始終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護,善行義舉不會被辜負;對社會治理而言,司法裁判通過個案釋法,將民法典的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引導全社會形成“守法經營、崇德向善”的良好風尚,讓法治與德治相輔相成,共同守護社會的溫暖與正義。
來源: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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