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1日,寧夏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作出了一樁具有標志性意義的刑事判決。
被告人李某,案發前系寧夏某小學六年級班主任兼數學教師。2012年至2018年,在長達六年的時間里,他以補課輔導、批改試卷、家訪等名義,采用欺騙、強迫手段,先后將15名未成年在校女學生帶至家中、附近山上、教學樓等地實施侵害。法院查明,其行為共涉及強奸犯罪1起,強制猥褻犯罪6起,猥褻兒童犯罪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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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終以強奸罪、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數罪并罰,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同時宣告禁止其終身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一個“終身禁業”,讓這起案件成為寧夏在未成年人保護領域落實該規定的首次司法實踐。但當我們把這四個字掰開來看,會發現它的意義遠不止于個案。
從“三五年”到“一輩子”:終身禁業的法律邏輯
很多人看到判決中的“終身禁業”,會自然地理解為“以后再也不許當老師了”。這個理解大致沒錯,但法律上是怎么實現的,大多數人未必清楚。而這恰恰是本案最具普法價值的地方。
這里涉及兩部法律、兩條制度的銜接與升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了從業禁止制度——對于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的人,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判決禁止其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換句話說,刑法層面的從業禁止是“有期限的”,最長不過五年。五年之后,理論上這個人可以重操舊業。
2020年,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走得更遠。其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有的,不得錄用。同時,單位還須每年定期對在職人員進行查詢,發現問題的,及時解聘。這意味著,凡是實施過性侵害等犯罪的人,在法律上已經被永久地擋在了未成年人相關行業的門外——不是“禁幾年”,而是“終身不能進”。
可問題也隨之出現:對于這兩條法律的關系,司法實踐中一度存在認識分歧。有的法院在判決時,仍然只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判處三至五年的從業禁止,而忽略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終身禁業要求。這也就意味著,一個本該被終身禁業的人,有可能在禁業期滿后,再次混入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崗位。
正是為了堵上這個漏洞,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規定: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終身不得從事。
寧夏這個案子,正是在《意見》出臺后不久宣判的。換言之,它不僅是一次個案正義的實現,更是新規落地的一次標準示范。從“三五年”到“一輩子”,四個字的背后,是一部成體系、有梯度的法律防護網正在被織密。
為什么需要“終身禁業”?——“熟人困境”的邏輯
有些人可能會產生疑問:當事人已經坐牢十三年了,還有必要終身禁業嗎?這個疑問背后,其實觸及了一個更根本的問題——為什么要用終身禁業來防范?
教師身份的性侵害犯罪者并非個案,而是具有相當程度的統計意義上的代表性。
教師之所以成為高發群體,與其特殊的身份優勢密不可分。教師天然擁有權威性、親近性和接近的便利性,未成年學生對其具有高度的信任和依賴。這種信任,正是教育得以發生的基礎——但與此同時,也構成了一道危險的“信任不對稱”鴻溝:學生對老師幾乎不設防,而老師卻可能利用這種不設防來完成侵害。
李某的作案手段便是典型的“信任濫用”范本。他利用補課輔導、批改試卷、家訪等名義,將學生單獨帶到家中、山上、教學樓等地點,實施侵害。整個過程長達六年、涉及15名學生,卻沒有被及時發現和制止。這種“長時間的、針對多人的持續性侵害”,恰恰是熟人作案——尤其是教師身份作案——的典型特征。
終身禁業的意義,就在于從源頭上切斷這種“信任不對稱”被再次利用的可能。教育需要的信任基礎,不能建立在允許有前科的人繼續保有身份便利的前提之上。剝奪的不是一個人“勞動的權利”,而是一個特定角色與未成年人的接觸渠道。
犯罪黑數與制度“盲區”:終身禁業能解決什么、不能解決什么
如果說終身禁業解決的是一部分問題,那我們就還必須追問:還有哪些問題它解決不了?一場真正有誠意的普法,不應該只講法律能做什么,也要講法律不能做什么,以及我們還需要做什么。
第一個不能解決的,是發現難。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犯罪黑數(實際發生但未被記錄的案件比例)一直居高不下。這類犯罪通常發生在私密空間,缺乏目擊者,客觀證據極易滅失;未成年人被害人年齡小、認知弱,往往不敢說、不會說,甚至不知道自己“被傷害了”。在證據構造上,這類案件常常陷入“一對一”的言詞證據僵局——被害人說是侵害,被告人說是自愿或沒有發生,法庭只能在兩份對立的陳述中做出判斷。
這種證明困境,直接導致大量案件無法進入司法程序,或者進入后因證據不足而難以定罪。正如“女童保護”報告所指出的,被公開報道的案件只是實際發生案件的冰山一角。在這個意義上,終身禁業適用的對象,只是那些已經被發現、被定罪的人——而對于那些沒有被發現的施害者來說,終身禁業無從談起。
第二個不能解決的,是制度的落地質量。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不僅規定了終身禁業,更設計了入職查詢制度——要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進行犯罪記錄查詢。但實際執行中,還存在著一些值得注意的“盲區”。
有檢察機關在實踐中發現,部分教育機構對編制內教師查詢較為嚴格,但對編制外的教輔人員、勤雜工、安保人員、校外培訓機構的聘用人員等,查詢工作存在疏漏,有的甚至故意規避排查。此外,全國統一的入職查詢平臺仍在建設完善過程中,部門間的信息互通機制也有待進一步暢通。如果查詢不到位,終身禁業的法律規定就可能停留在紙面上。
這些問題的存在,也在提示:終身禁業是法律制度上的一道重要防線,但它不是終點,而是更大更細的工作的起點。
從“判決”到“制度”:一樁案子給社會的三堂課
回到寧夏這個案子的細節中去,我們會發現它遠不止是一個刑事判決,更像是一堂面向全社會的綜合性法律公開課。
第一課,是給司法機關的——量刑與禁業應當并舉。 法院不僅對李某判處了十三年有期徒刑,還同時宣告終身禁業。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數罪并罰、從嚴懲處的量刑導向,與終身禁業的預防性手段并重,體現了“懲前”和“毖后”相結合的制度思維。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確表態,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適用緩刑,一般不得假釋,認罪認罰從寬也要依法從嚴控制。
第二課,是給教育機構和每一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單位的——入職查詢不是可選項,而是必選項。 一個小學教師,在長達六年的時間里,先后侵害15名學生,這背后不僅是施害者的“隱匿能力”,也可能涉及相關環節的發現滯后甚至失察。強制報告制度要求,學校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這不是道德倡議,而是法定義務。發現得越早,被侵害的孩子就越少。而入職查詢制度、定期排查機制,更應該像安檢一樣常態化運轉,而不是等出了事再倒查。
第三課,是給社會公眾的——打破沉默與偏見,比立法更難。 很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受害者選擇沉默,不僅是出于恐懼,更因為社會偏見帶來的二次傷害——被指責、被孤立、被貼上標簽。如果在每一個案件的討論中,社會輿論不去苛責受害者為什么不早說,而是追問施害者為什么敢做、為什么能做、為什么能持續這么久,那么更多受害者才可能有勇氣站出來,更多的犯罪黑數才可能被照亮。
結語
寧夏首例終身禁業案,以十三年有期徒刑和終身禁業的判決結果,傳遞了一個明確信號: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的回答是——不僅要嚴懲,更要嚴防。
終身禁業這四個字,本質上是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體系從“事后懲罰”走向“事前預防”的一個重要標志。它告訴每一個潛在的施害者:一旦越過紅線,這一生將永遠不會再有接觸未成年人的機會。它也告訴每一個父母、每一個教育者:這個社會正在用制度化的方式,為孩子們的成長筑起更堅實的防護墻。
但制度和人心的距離,從來不是一紙判決就能跨越的。法律的利劍已出鞘,真正讓每個孩子在安全的環境中成長,需要的是司法機關的堅決執行、教育機構的盡職履責,以及全社會的良知與理性。最好的法律,是寫入制度的好,更是活出來的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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