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摩斯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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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7日,黑龍江證監局連發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黑龍江中能糧科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能糧科”)及中介機構廣東信宇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信宇所”)在境外上市備案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罰,合計罰款金額達520萬元,為近期監管部門強化境外上市合規監管的典型案例。
此次處罰的核心事實,源于中能糧科未按規定履行境外上市備案程序。2024年12月21日,Zhong Guo Liang Tou Group Limited 委托境內運營實體中能糧科,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了《Zhong Guo Liang Tou Group Limited關于擬通過De-SPAC并購交易實現在美國納斯達克交易所間接上市的備案報告》,證監會于2025年3月6日接收材料并提出補充材料要求。
但在2025年10月1日,中能糧科在未完成境外上市備案程序的情況下,便通過與特殊目的并購公司合并的方式,在美國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完成上市,直接違反了《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相關規定。中能糧科實際控制人、負責人JIANG*JUN,因直接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及境外上市組織決策,被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基于上述違法事實,黑龍江證監局對中能糧科作出責令改正、警告并處3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JIANG*JUN給予警告并處150萬元罰款。
與此同時,為中能糧科境外上市項目提供專項法律服務的信宇所,也因履職不到位被同步處罰。調查顯示,信宇所于2025年9月18日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明確提出中能糧科已履行證監會備案程序、提交了真實完整的備案材料,且未發現阻礙其赴境外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礙。但實際上,信宇所并未督促中能糧科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也未在法律意見中披露項目仍處于證監會備案過程中的關鍵事實,未能保證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違反了中介機構執業相關規定。
據此,黑龍江證監局對信宇所給予警告并處50萬元罰款,對項目簽字律師李某斌給予警告并處20萬元罰款。
本次處罰合計對企業、實控人、律所及簽字律師罰款520萬元,清晰傳遞出監管部門對境外上市備案全流程合規的嚴監管導向,也為擬境外上市企業及中介機構敲響了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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