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8日,史某在下班后將8個防盜螺栓及2個防盜螺栓頭攜帶出廠,被大眾公司發現史某在接受大眾公司保衛部門人員調查時稱知道自己拿的是汽車輪胎防盜螺栓,但以為是舊的沒用了,想拿回家墊東西用。
2019年7月5日,大眾公司勞動紀律管理委員會及工會委員會作出《關于給予史某辭職處分的決定》,記載史某于2019年5月18日盜竊防盜螺絲10個,價值1445.30元,并根據《勞動紀律管理條例》第56條之規定,給予其辭退處分。
「處理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大眾公司雖然提供了付款業務回單、出口單據等證據佐證該金額的真實性,但案涉物品在事發后并未封存,史某對大眾公司當庭提供的物證亦不認可,新舊程度亦難區分,是否能夠等同于144.53元尚不能確定;又因雙方對檢材不能達成一致,鑒定的前提也不存在;故大眾公司提供的證據尚不能證實史某攜帶出廠的物品價值超過500元。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認定的案涉防盜螺絲的價值系上訴人公司根據公司控制部給出的144.53元/件的出廠價計算而來,該價值應為全新的防盜螺絲價值,但是案涉防盜螺絲并不屬于全新,故該價值并不屬于案涉防盜螺絲的實際價值。上訴人作為用人單位,在事發之后應當及時封存案涉物品,現因其與被上訴人對涉案防盜螺絲存在爭議,難以區分放到螺絲的新舊及折損程度,僅以其出廠價認定案涉防盜螺絲的價值顯屬不當,
參考案例:(2020)吉01民終2998號
「案例啟示」
對于盜竊類的案件,公安機關在發現犯罪嫌疑人盜賊事實成立的情況下,一般會交由司法鑒定機構對 犯罪嫌疑人偷盜物品的實際價值進行鑒定,以確定數額的構成何種標準,數額較大、數額巨大還是數額特別巨大。
可見,偷盜的具體財產金額將會決定量刑標準,甚至會決定公安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在發現職工偷盜公司財物的情況下,公司想要息事寧人處理往往難度較高,并不能看到本案例后就自行對證據予以封存能夠解決的。因為,公司不能既當球員又當裁判。
故可以考慮讓勞動者自行填寫離職申請書或交由公安機關處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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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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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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