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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紅星新聞報道,近日,河北定州市一位老人因在自家責任田里焚燒樹葉、枯草約11平方米,被當地長安路街道辦事處罰款2000元,這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引發網絡廣泛關注。
2026年5月14日,媒體記者從涉事街道辦獲悉,此事已引起當地重視,相關方面已介入處理并啟動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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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從執法流程來看,執法部門的執法,從現場取證、現場勘驗,到固定違法事實、依法告知處罰依據,再到當事人自愿放棄申辯權利,全程似乎沒有一絲毛病。
據說依據《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露天焚燒枯草可處五百元至兩千元罰款,罰款似乎也沒問題。
但燒了巴掌大一塊樹葉、枯草就頂格處罰,是不是過于嚴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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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片,與文無關)
我注意到罰款決定書的罰沒許可證編號,這可是我從事政府法制近20年來頭一次看到,這或許是河北省的首創。
罰沒許可證是行政執法部門領取罰沒票據、實施罰沒行為的資格證明。凡未參加罰沒許可證年檢或未取得罰沒許可證的行政執法部門不具有行政罰沒主體資格,不得實施罰沒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不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票據,不出示河北省司法廳、河北省財政廳統一制發的罰沒許可證副本或出示的罰沒許可證副本未年檢以及罰沒內容超出罰沒許可證副本標注的范圍等行為,有權拒絕罰沒,同時可以進行舉報。
原來,在河北,罰沒許可證還要年檢,這真讓我開了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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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看證件看實質。
問題的實質是焚燒野草要不要處罰?
我參照還未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畢竟這代表了立法方向。
第二百四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精準加強秸稈、落葉等焚燒的組織、指導和管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和規定的時段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這條很明確,農民是有權利焚燒野草的,因為這可有效預防病蟲害。
那什么情形不可以?
我已經劃線了,您自己認真讀。
河北定州市這個老漢是否違反了上述規定,大家自己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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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注意到,公眾之所以質疑,還是認為這樣的焚燒行為不應該罰款,至少不應該罰這么多的錢。
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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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的感覺,行政處罰法實施快5年了,我們搞了一些花里胡哨的東西,就是沒有在執法理念上做文章。
正所謂:摸魚捉蝦,誤了莊稼。我們不是在根本問題上做文章,只搞些表面功夫,這可不行啊。
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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