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內環保違法達4次,曾遭周邊群眾投訴——安徽大型輪胎制造企業合肥萬力輪胎有限公司再次觸碰環保紅線。近日,因廠區內露天堆放成品輪胎未采取污染物收集處理措施,導致揮發性有機物(VOCs)無組織逸散,該公司被合肥市生態環境局處以罰款10.1萬元。
![]()
根據合肥市生態環境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皖合環罰﹝2026﹞2號),今年1月16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合肥萬力輪胎廠區內部道路上及西側光伏板大棚下堆放了大量成品輪胎。這些輪胎未在密閉空間內存放,產生的VOCs廢氣未經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直接逸散至廠區。
事實上,這已是該企業近兩年來的第4張環保罰單。處罰文書披露,在2024年10月至2025年8月期間,合肥萬力輪胎已先后三次收到合肥市生態環境局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此外,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記錄單也證實,該企業曾因環境問題引發過周邊群眾的投訴。
![]()
企業提5大理由申辯,官方逐一駁回
針對此次露天堆放的違法事實,合肥萬力輪胎曾在事先告知階段提出五點申辯理由,試圖免于處罰:
一是在整改過渡期不應受罰;二是原環評及行業標準無成品輪胎廢氣治理要求;三是成品輪胎已冷卻、分子結構穩定且應用于室外,不產生非甲烷總烴,手持檢測儀也顯示濃度偏低;四是VOCs年排放量裁量因子選取不當;五是成品輪胎靜態貯存不屬于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生產和服務活動”。
然而,這些申辯被合肥市生態環境局逐一駁回。生態環境部門指出,根據該公司新增年產60萬條綠色載重子午線輪胎技術改造項目的環評報告、審批意見、驗收報告及排污許可證,均明確載明“成品庫產生非甲烷總烴等廢氣,應經過兩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排放”。排污許可證更是明確規定,成品輪胎貯存屬于輪胎制造生產線中的生產單元。企業對違法行為的改正系法定義務,不影響違法行為的構成;環境危害后果亦不影響違法行為的認定。最終,對企業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
涉氣排放監管收緊,合規切勿心存僥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照《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合肥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合肥萬力輪胎罰款人民幣10.1萬元,并責令立即改正。
作為安徽省內的大型輪胎制造企業,合肥萬力輪胎兩年內連吃4張罰單的尷尬現實,暴露出其在環保日常管理和長效機制建設上的嚴重短板。隨著國家對VOCs排放管控的日益嚴格,以及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執法裁量標準的統一,涉氣企業的環保合規要求正不斷細化。從“事后整改”轉向“事前合規”,按環評與排污許可證要求嚴格落實治污設施,才是企業避免重蹈覆轍的唯一正途。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