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港股上市的知名木制品企業,譚木匠控股有限公司旗下江蘇譚木匠旅游發展有限公司(簡稱“譚木匠”)在2013年為優化企業運營布局,將管理中心遷至江蘇,在句容購置了一批商業辦公用房,后因項目土地抵押、稅費欠繳等多重因素,陷入了一場曠日持久的物業權屬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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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木匠管理中心所在地
全款付清購房款項,產權過戶遇阻多年
據法治周末報道,2013年12月,譚木匠與蘇州建興置業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先后簽訂購房協議和13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句容市華陽鎮東昌路尚島悅瀾灣 9 幢、10 幢共計 13 套商業用房,總交易金額為 3355.632萬元。合同明確約定,房屋交付截止時間為 2014 年 9 月 30 日,譚木匠需一次性支付全部購房款。簽約的一周后,譚木匠便按照合同約定劃轉了所有購房資金,后續也接收房屋并投入辦公使用。
按照正常的不動產交易流程,房款結清后雙方應及時辦理產權過戶登記,但這一關鍵環節卻始終無法推進。核心障礙在于,涉案房屋所在的整塊土地已被抵押給蘇州信托有限公司,抵押金額高達 5000 萬元。與此同時,該開發項目還存在稅費欠繳、配套工程未全部完工、房產測繪工作未完成等多項遺留問題,過戶事宜就此擱置多年。
2020 年 6 月,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正式裁定受理蘇州建興置業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2021 年 2 月,破產管理人向譚木匠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以土地抵押未解除、合同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為由,單方面解除了全部 13 份購房合同,并要求譚木匠在 10 日內騰空并返還房屋。譚木匠認為解除合同缺乏合法依據,未按通知要求返還房屋。雙方協商無果,破產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進入司法審理程序。
法院審理終結,譚木匠向檢察院提交民事檢察監督申請
2021 年 7 月,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對于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且合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破產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雖然譚木匠已支付全部購房款并實際占有使用房屋,但由于涉案房產尚未完成權屬變更登記,譚木匠并不享有法律規定的取回權。法院同時告知,譚木匠若因合同解除產生損失,可通過申報破產債權的方式主張權利。最終,一審法院判令譚木匠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涉案 13 套房屋返還給破產管理人。
譚木匠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2 年 5 月,蘇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認定,涉案房產的土地使用權仍登記在開發商名下,地上建筑也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因此該房產仍屬于開發商的破產財產。同時,法院查明涉案土地上的 5000 萬元抵押權尚未滌除,而管理人接管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該筆抵押債務,因此購房合同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管理人解除合同的行為具有事實依據。
此后,譚木匠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25 年 12 月 29 日,江蘇高院作出裁定,駁回譚木匠的再審申請。再審法院在裁定中明確四點意見:一是涉案房產屬于開發商的破產財產;二是譚木匠購買的是商業用房,并非為滿足生活居住需求的普通商品房消費者,不適用針對商品房消費者的特殊保護規則;三是譚木匠對房屋的占有不構成法律上的合法占有;四是破產程序遵循公平清償原則,管理人收回房產并納入破產財產統一處置,符合破產法的立法目的與程序要求。譚木匠的相關損失,可通過破產債權申報等法定途徑解決。
該案先后歷經一審、二審及再審司法程序,法院均未支持譚木匠繼續履行購房合同的主張。而據法治日報?法治周末2026年5月的報道,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在2026年3月依法受理譚木匠提交的民事檢察監督申請,這場跨越10余年的“失地案”迎來新的法律進展。
編輯 岳彩周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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