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鹽城東臺市市民冷石根與原東臺市城管局(現更名為“東臺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本文沿用“城管局”以方便理解)的一起糾紛官司,已從地方打到了省級,或在近期由江蘇省高院給出判決。
事情的起因并不復雜。
2007年1月,東臺市民冷石根花3.5萬元從一個民營房地產開發商手中購買了一處“臨時建筑”。該建筑系開發商為銷售而搭建的“臨時售樓處”,使用期為2年,位于鹽城東臺市曾經紅火一時的“江浙市場(江浙輕紡城)”。
至于購買的原因,如法院判決書中所寫的一樣:“正是基于該臨時搭建的建筑有回收產生的巨額收益。”
很快,圍繞著“臨時售樓處”及其“回收的巨額收益”,多個博弈方卷入。
經過10多年的“你來我往”,變成了冷石根與原東臺市城管局之間的官司。
那么,為何會產生這起“市民告政府部門”的官司?最近,當事人冷石根詳細講述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并表示“為所講內容負責。”(Q=問題,A=冷石根)
官司贏了,無法執行
Q:你購買的該臨時售樓處,公家批準使用的最后期限是“2007年12月22日”,既然到期了,你為何不按照約定自行拆除?
A:我想去拆遷的時候,無法拆,因為被夏子安非法占有。
Q:夏子安是什么人?為什么會發生你說的“非法占有?”
A:之前有傳言說我和夏子安是多年的老朋友、交情深,后來為了所謂的利益針鋒相對——根本沒有這回事。
實際上,夏子安只是和我住同一個小區,我們兩家是不同的樓棟,之間隔了一個內部的巷子,可以理解為“前后樓的鄰居”,他和我僅僅是“點頭之交”而已,也就是僅僅是認識沒有交情。我買的“臨時售樓處”,當時是民營開發商委托夏子安建設的。我買的時候是有合同的,這點多方都認可。
本來都是好好的。交付之前幾天我也從開發商那里拿到了大門的鑰匙。但快到實際交付日的時候我去現場發現,夏子安已在夜里悄悄進去,在里面弄了一個賣五金的店。
Q:“臨時售樓處”外面的門沒有鎖嗎?夏子安是怎么進去的呢?
A:外面是有鎖,但夏子安是從里面進去的,因為臨時售樓處不是一個四面圍檔的空間,里面是和江浙輕紡城連在一起的。
Q:你們交涉過了嗎?你給夏看過你購買這個臨時建筑的合同了嗎?
A:交涉很多次了。夏子安當然也知道是我買過來的。當時報警也沒用。
Q:你與夏子安打官司,是什么情況?
A:夏子安不搬出去,所以我就去法院告夏子安了,很快法院就判決下來了,法院判我贏。并且,判決書里面說,原東臺城管局已告知夏子安:“所涉建筑物已由東臺法院(2010)東民初字第 00244 號生效的民事判決進行處理,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根據行政機關不得干涉法院審判活動的原則,我局不能介入處理”。
這個時候夏子安還是在非法占有。我去法院申請執行,因為夏子安也抗訴了,所以一直執行不了,后來鹽城中院也維持原判,但還是執行不了。
Q:你說的“執行不了”,是什么意思?
A:就是當時案件的進展卡在了東臺法院執行局。當時的負責人一會說“正在協調、請耐心等等”,一會說“在外學習出差回來就協調”等等,說好話哄我,這些理由聽上去都成立,表面上聽上去都是“人話”,但目的就是拖延不辦理。
Q:能不能具體解釋下?
A:比如,有一年農歷年底前我突然接到通知,說大年30當天上午去東臺法院協調。我去了,發現和夏子安關系最親近的幾個女性已等在那里,話還沒說上幾句她們就對我動手了,我全程只是在閃躲,現場還有人拿著攝像機在拍攝,然后雙方就不歡而散。現在回過頭來想想,如果當時我還手了,后果就不堪設想。這也是拖延不執行的一個非常聰明的方法。
Q:遇到“不執行”,你做了什么?
A:因為始終無法執行,我就去各級政府信訪了,雖然是一級一級的從最上面傳遞下來,但最后還是沒解決。
耗費4年,查明拆遷人
Q:你與夏子安打官司,怎么會變成和城管局對簿公堂了?
A:2017年底—2018年初的那段時間,我不在東臺,但是春節后我回到東臺的家,才發現臨時售樓處突然憑空消失了,竟然被拆了。幸運的是,周邊有監控攝像頭將拆遷的過程完整記錄了下來。
隨后,我到處找“到底是誰拆了我的房子”,在這個過程中就有人給我看了當時拍攝到的拆遷的視頻,我就去視頻上出現公車的公家單位去詢問,結果都說“不知道。”
為了找到是誰拆了我的房子,我前后耗費了大約4年時間,最終才確認是東臺城管局以及是哪個帶頭的人組織拆遷的。
事情是這樣的:2017年11月3日,夏子安向原東臺城管局出具委托書一份,載明:“2017年10月25日收到東城執罰字[2017](第A0005號)后,因本人身體原因,時間繁多,且違法建設已建設多年,銹蝕嚴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影響公共安全等多種原因,先特委托貴局盡快拆除165.04平方米的違法建設。”
奇怪的是,東臺城管局竟然接受了“夏子安的委托”,組織資源力量在2017年12月—2018年1月對臨時售樓處進行了拆除。
所以,我才和東臺城管局打起了官司。
Q:這個“拆遷”之前你有接到通知嗎?
A:法院判決書顯示,“原東臺城管局向冷石根郵遞了上述兩份處罰決定書,但均未能有效送達”。我不知道如何正確理解“有效送達”,反正我是沒有收到任何通知。
Q:你是怎么確認你買的臨時售樓處是東臺城管局組織拆遷的?
A:剛開始我到幾個公家單位詢問,要知道這個等待是需要時間的。后來我湊巧遇到了拆遷公司的老板,我們兩人是好朋友。我們聊起來才知道是他公司拆的。不過老板他不知道公司拆的是我的房子。拆遷公司按照客戶要求辦事,這當然不會影響到我們兩人之間的交情。
多次協調,無法談攏
Q:你這個官司,涉及到與公家單位的矛盾,在立案之前肯定會進行協調,應該有很多人來說情,畢竟縣城是一個熟人社會。
A:確實是的,與我有深厚感情交往的人都來打招呼了,不僅有退休的老領導,甚至還有在職的,還有對我有恩的人,甚至有和我結拜的把兄弟。但是,當我把事情的前因后果講清楚后,他們相互印證說辭后都很有感觸,說:現在是什么社會,怎么可能會有這種事情。但現實是的的確確有了這樣的事情。
Q:找你打招呼的熟人為何會出現這種“逆天反差”,然后就主動“退出”?
A:熟人了解情況后就不好干預了。因為“熟人們”在找我打招呼說情之前聽到的消息只是“一面之詞”,當他們聽我說完“相互印證”后,就知道事情本質是怎么回事了,于是只能當作“不知道了”。
我尊重感謝他們,他們也非常理解我,鼓勵我。這么長時間了,有時候遇到大家相互之間就笑笑,他們拍拍我的肩膀說“冷爺(姓氏+爺,是地方上表示對人的尊敬的一種說法)加油”。
Q:那么,法院是怎么協調的呢?
A:從東臺法院到鹽都法院再到鹽城中院,對我這個案子是高度重視的,進行了異地審理,還提高了賠償價格,也協調過多次,負責審理的庭長都是親自出面,地點在城管局或法院的房間,我很感動。
比如,在鹽城中院協調的時候,針對我提出的20萬賠償,辦案庭長特地征求我“對賠償價格有沒有想法”,因為都有相互認識的人,我當場就提出可以降低到“15萬”,但后來城管局不同意這個數字。城管局只愿意出9萬,所以沒談攏,沒落實。
還有一次,雙方對賠償金額沒有異議,有城管局2位分管領導參加的,但要我在“和解書”上簽字,我不同意,我認為必須要由法庭出具“調解書”并且要有蓋章我才簽字同意,但對方又不同意。
賠償走法院渠道,風險可控
Q:你花3.5萬買的,打官司的時候主張“20萬”賠償,是怎么算出來的?
A:從最初的幾千元到后來的原價賠償加上利息,應該說,我很感謝法院做的工作。
異地審理此案的鹽城市鹽都區法院指出,我購買案涉建筑拆除權的對價為3.5萬元,依據該事實,再結合被告的拆除行為免除了原告因拆除行為承擔成本及拆除時殘值的折舊情況等事實,酌定被告(即原東臺城管局)以3.5萬元為基數向原告進行賠償,并支付上述款項對應的資金占用費用。
但是,初步估計,如果當時我來拆遷并按當時的市場價,主要是鋼材、鋼化玻璃、鋼管、電機、卷簾門等,其中鋼材就有好幾十噸,即使是當廢品處理,我能賺的凈利潤不少于20萬。還有一點,即使是我自己拆遷,拆遷成本不會少于5萬,何況這么多年來打官司投入的大量時間精力和錢等成本。
不如換個說法,不管多少錢,誰拆我的房子就請按照原來的樣子重新搭好,我自己拆,賺或賠都是我自己的事情。
Q:這么多年沒有解決,你認為資金渠道和數額很關鍵。你為什么強調,賠償的資金渠道,必須從法院指定的賬戶走?你在擔心什么?
A:此前的協調中,拆遷公司的老板曾找我打招呼,要我隨便開價并且給現金,被我婉拒。我是這樣和他說的:就是請拆遷公司聘用我作為公司員工,我來上班,公司發工資,多少年發完,大家商量一個時間。但是,拆遷公司的老板說,如果客戶換了負責人,怎么辦?
所以,最好的方法是,從法院指定的賬戶給我20萬。因為從律師處和實踐中的經驗看,其他通道的風險不可控。
Q:到目前為止,你還有哪些疑問?
A:2017年10月,原東臺城管局作出2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民營房地產公司和夏子安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分別自行拆除128.8平方米、165.04平方米的臨時建設。
實踐中,這兩個多出來的面積在哪?我的購買合同協議中寫得清楚,江浙輕紡城以北的臨時建筑都是我的,才100多個平方,這些怎么會憑空多出來的?
多出來的部分,也就是夏子安委托城管局拆遷的部分,其實建設根本不存在。我也曾多次向有關方面索要這多出來的面積的證據,但始終沒有拿到。相反,我提交的證據沒有被采納。我不知道什么原因。
第二,即使不是我拆的,但東西是我的,拆遷的舊物在哪里?我得到的答復是賣了3000元。誰賣的,又是誰買的?
前段時間我偶遇了城管局當時牽頭在現場組織拆遷的那位負責人,現在他的崗位更加重要了,責任更大了,他還很親切喊我“冷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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