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何某池塘釣魚時,魚竿不慎接觸高壓電線被電擊致死。事發后,何某家屬和涉事供電公司簽了“一次性補償協議”,該公司支付2.4萬元補償金,協議載明何某家屬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供電等部門主張賠償。
此后,何某家屬認為賠償過低心生反悔,遂將供電公司、村委會起訴至法院,索賠76萬余元。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安徽壽縣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法院認為,供電公司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且高壓線距離地面高度不符合規范,《協議書》中并未對案涉賠償事宜及賠償項目進行處理,判令該公司按責任比例賠付并支付精神撫慰金,合計賠付64萬余元,扣除已支付的2.4萬元,應給付61.8萬余元;村委會已盡到管理責任不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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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圖文無關
男子釣魚時觸碰高壓線身亡
供電公司補償2.4萬
法院認定,2025年4月24日上午9時30分許,何某在壽縣某村境內的一處水塘釣魚,因提竿時不慎觸碰到位于池塘上方的高壓電線,何某被電擊倒地昏迷,同釣人員及時對何某進行施救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隨后,120救護車將何某送往某醫院,進行心肺復蘇等搶救措施,經搶救無效于24日11時41分死亡。經公安機關現場勘查和法醫檢查,何某系意外觸碰高壓線后死亡。
同時查明,2025年4月27日,某供電公司與何某家屬簽訂《協議書》載明:經雙方協商,該公司給予何某家屬人道主義補償金2.4萬元,何某家屬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供電等部門就何某死亡一事主張賠償等事宜,不再有任何糾紛。4月28日,該公司向何某家屬付款2.4萬元。
依據國家電力行業標準《架空輸電線路運行規程》規定,110(66)kV線路導線對地面的最小距離非居民區為6米。經委托,安徽某公司于2025年5月17日出具《距離測繪報告》,測量結果釣位與高壓線垂直距離為5.04米。某供電公司雖對測繪報告不予認可,但經法院釋明,未在指定期限內申請重新測繪,故法院對該測繪報告依法予以認定。
另查明,距離事發地點1米處,某供電公司豎有“高壓危險,禁止垂釣”的警示牌,某村委會豎有“水深危險、請勿靠近,禁止游泳、戲水、釣魚”的警示牌。
高壓線距地高度不符合標準
一審供電公司再賠61.8萬
法院認為,本案中,某供電公司系案涉高壓電線的運營單位,其未提交證據證明何某存在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導致事故發生的事實,故該公司應當對何某的損害后果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且案涉事發地點的架空高壓線距離地面高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架空輸電線路運行規程》的規范要求。何某在豎有明顯警示標牌的架空高壓線的下方釣魚,將自身置于危險之中,其對自身所受損害存在重大過失,依法可以減輕該公司的賠償責任。案涉池塘不是某村委會提供垂釣的經營場所,某村委會已在該池塘邊樹立了警示牌,已盡到管理責任。
關于某供電公司辯稱其已進行賠償,何某家屬再起訴不應支持的問題。何某家屬方對該公司所舉證據《協議書》的質證意見認為,該協議的內容基于人道主義補償,實質上為慰問的方式,該協議限制了何某家屬的權利,對何某家屬方就賠償事宜權利的主張不產生拘束力。法院認為,案涉《協議書》載明“經雙方協商,某供電公司給予何某家屬人道主義補償金”。協議第2條內容為“某供電公司一次性補償2.4萬元”。上述《協議書》中并未對案涉賠償事宜及賠償項目進行處理。故何某家屬對該公司所舉證據《協議書》的質證意見,法院予以采納。
結合案情,法院對何某家屬的損失確定為1045551.04元。法院酌定由某供電公司按60%的比例賠償何某家屬627331元(取整計算),另酌定該公司給付精神撫慰金15000元,該公司合計應賠償何某家屬642331元。某供電公司此前根據《協議書》支付給何某家屬的2.4萬元從中抵扣。綜上,法院判決:某供電公司賠償何某家屬642331元,扣除此前已支付的2.4萬元,應給付618331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郭宇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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