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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鄭律師代理的一起RUSH 行政訴訟案件,在廣東某市完成了一審開庭。
除了老生常談的違法之處,本案還出現了一個新的違法點,令人又氣又笑。
本案被告竟能把本該嚴謹的執法程序,做成如此經不起推敲的樣子。
不知道當地納稅人如果看到,自己繳納的稅款供養的竟是這樣的執法機關,心里會作何感想。
為避免不必要的誤會,也防止被告“對號入座”,下文展示的相關文書,均已對執法機關名稱及其他敏感信息作打碼處理。
本案時間線
均為2025年。
11月17日22:01,被告即B區執法機關前往A區原告家中檢查,并查獲一瓶RUSH。
11月17日23:00,據傳喚證記載,原告已到達辦案中心。
11月18日19:00,據傳喚證記載,原告離開辦案中心。
11月19日,據拘留執行回執記載,原告被投送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
問題所在
2026年3月,法院向原告代理人鄭律師送達證據,其中包括本案的《指定管轄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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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市局指定管轄決定書??
各位看出問題了嗎?
被告在2025年11月17日就已經對本案開展調查,但11月18日市局才作出《指定管轄決定書》。
也就是說,在取得指定管轄之前,被告已經跨區介入、開展調查。
更離譜的是,被告提交的《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顯示,接報時間為11月17日22:01;《檢查證》的時間,同樣是11月17日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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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立案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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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檢查證??
先不說B區執法機關為何剛接報,就能立即出現在A區原告家中。
僅從程序上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明確要求: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
被告又怎么可能在接報當下,立即開具檢查證,并攜帶該文書趕赴原告家中?
更何況,原告系合租居住,其合租室友已出庭作證,并提交書面證言,明確證明:被告民警執法時,既未出示檢查證、警察證,也未表明執法身份。
可按照被告自己的證據,接報、立案、開具檢查證、再從B區趕到A區檢查,幾乎都發生在同一時間。
恐怕即使是神仙,也不可能在60秒內完成這一整套流程。
被告回應
庭審中,針對管轄出現如此嚴重的問題,被告是如此回應的:
B區執法機關與A區執法機關同為本市的公安機關,均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職責,而且,在作出行政處罰時,B區公安已經取得了市局指定管轄,所以B區公安具備本案合法的管轄權。
各位怎么看待被告的回應,歡迎投票表達自己的看法。
律師觀察
目前,本案尚未宣判。
法院將如何審查被告行政執法的合法性,還有待判決揭曉。
但案件事實究竟如何,恐怕每一位讀者心里都有一桿秤。
歡迎各位在評論區交流看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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