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劉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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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陳某經同鄉介紹,受雇于個體經營者王某,在其承接的室內裝修項目中從事木工勞務,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僅口頭約定按日結算勞務報酬。施工期間,王某僅搭建簡易腳手架,未設置安全防護網、未提供安全帽等安全防護設備,也未對陳某進行崗前安全培訓。
某日,陳某在腳手架上進行吊頂作業時,因腳手架晃動不慎跌落受傷,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多處骨折,花費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8萬余元。傷情穩定后,陳某多次向王某索賠,王某均以“陳某自身操作不當、未盡到注意義務”為由拒絕全額賠償,僅愿意墊付部分醫藥費。無奈之下,陳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全部醫療、誤工、傷殘等相關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陳某受被告王某雇傭,為其提供裝修木工勞務,王某按日支付勞務報酬,雙方形成個人之間勞務關系。本案爭議焦點為雙方過錯責任劃分及賠償責任承擔比例。
依據案件事實,王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對施工場地負有安全管理義務,卻未搭建合格施工設施、未提供安全防護用品、未開展安全培訓,未盡到基本的安全保障責任,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存在主要過錯;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登高作業時未對自身安全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存在輕微過失,可適當減輕王某的賠償責任。
綜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依法認定:被告王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原告陳某自行承擔20%責任。最終判決王某賠償陳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合理損失共計6.4萬余元,駁回陳某其他不合理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本案是典型的個人之間提供勞務受害糾紛,此類糾紛在務工、裝修、零散用工場景中頻發,核心法律要點需重點明晰。首先,區分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是維權前提,未簽訂勞動合同、按日/按件結算報酬的零散務工,多屬于勞務關系,適用侵權責任相關法律規定,而非工傷認定流程。
其次,接受勞務一方(雇主)并非“受傷即免責”,法律明確要求其承擔施工安全管理、防護保障、風險提示等法定義務,未履行該義務導致務工人員受傷,需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同時,務工人員自身存在疏忽、違規操作等過錯,也需自負相應責任,法院會按雙方過錯比例劃分賠償份額。
在此類維權中,務工人員需注意留存證據:勞務報酬結算記錄、聊天記錄、工服工牌、就醫記錄、現場照片、證人證言等,便于證明勞務關系及事故經過;雇主也應強化安全保障義務,完善施工防護、開展安全培訓,從源頭規避法律風險,切勿抱有“務工者自身受傷、與己無關”的錯誤認知。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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