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強調,作風建設要常態(tài)化長效化,中央八項規(guī)定須常抓不懈。
許多腐敗問題往往始于一杯酒、一頓飯,但同樣看似輕微的行為,在紀委和司法機關認定時,性質可能截然不同:有的屬于違規(guī)違紀,有的則直接構成犯罪。
下面,結合身邊的真實案例,梳理其中的關鍵區(qū)別。
一、收受價值2.1萬元的酒,是否構成受賄?
某縣級醫(yī)院副院長倪某,請托有業(yè)務往來的醫(yī)藥經銷商購買5瓶總價2.1萬元的名酒,對方以拜年名義贈送,倪某自用。雙方無具體請托事項,也無其他利益往來。該行為不構成受賄罪,但屬于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原因在于:對方系看重倪某手中權力而維系關系,倪某也清楚這一點,屬于“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根據司法解釋,收受具有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才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2.1萬元未達刑事門檻,但仍可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給予警告、記過、降級乃至開除等處分。
二、同樣是收回扣,為何罪名不同?
倪某擔任麻醉科主任期間,代表科室收受醫(yī)藥經銷商回扣共計700余萬元,用于發(fā)放科室人員夜班補貼、績效及其他支出。2023年后,他又收受80余萬元回扣,但改為全部據為己有,用于家庭開支。前半段體現單位意志、利益歸單位,構成單位受賄罪,倪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負刑事責任,法院判處麻醉科罰金三十萬元,倪某獲刑兩年。后半段雖名義上仍是科室收受,實則歸個人支配,體現個人意志、利益歸個人,構成受賄罪(個人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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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讓企業(yè)為女兒繳納社保,屬于何種犯罪?
倪某女兒無工作,他請經銷商幫忙為其繳納“五險一金”,女兒無需實際到崗。經銷商不愿額外承擔,提出從應給科室的回扣中扣除這部分款項,倪某同意,共繳納5萬余元。該行為以受賄罪論處。不是貪污,因為經銷商少給的回扣從未進入科室賬目,不屬于公共財產;不是單位受賄,因為倪某主觀上未將其作為科室收益,客觀上也未用于科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意見,國家工作人員要求請托人以安排工作為名,為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發(fā)放薪酬的,以受賄認定,“五險一金”屬于薪酬組成部分,計入受賄數額。
四、案例的啟示
同樣是收受財物,紀委和司法機關會穿透表象,把握三個核心:
一看是否存在權錢交易。無具體請托且未達三萬元門檻,可能僅屬違規(guī)收禮,不構成犯罪。
二看是單位意志還是個人意志。代表單位且利益歸單位,屬單位犯罪;利益歸個人,屬個人犯罪。
三看侵犯的法益性質——是公共財產所有權,還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從而區(qū)分貪污與受賄。
對公職人員而言,守住底線并非空話。風腐一體,從一頓飯到牢飯,往往只在一念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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