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實務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歡迎投稿:szlaw@qq.com
【裁判觀點】
1、違法分包、轉包的承包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也不能反向推斷得出勞動者與用工主體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結論。
2、工傷認定依法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職權職責范圍,不屬于人民法院司法審判權的職權職責范圍。違法分包、轉包的承包人承擔用工主體的工傷保險待遇責任系“認定工傷后的”工傷保險待遇責任。勞動者在項目工地受到的傷害未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直接起訴公司(承包人)承擔支付工傷賠償責任于法無據。
云南省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5)云民申530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民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民某因與被申請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云04民終5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并于2026年1月19日通過互聯網法庭進行詢問,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陳述。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應審查雙方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上述規定中勞動管理的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特征。
本案中,再審申請人民某與被申請人某公司之間并不存在上述事實勞動關系的特征。
首先,根據本案合法有效證據證實,某公司與案外人陽某甲簽訂《二次結構、模板工程承包合同》,由陽某甲就“中山大學澄江市醫院建設項目”的部分勞務進行施工,陽某甲聯系民某等人為其做工。故再審申請人民某并無證據證實其與某公司之間存在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
其次,再審申請人民某系案外人陽某甲招用到案涉建設項目工地做活的工人,其工作由陽某甲安排、管理,并無證據證實某公司對其進行了勞動管理。雖然有證據顯示民某曾系某公司“工人交流群”的群成員,且其曾于2022年9月13日在該微信群中上傳過其身份證和銀行卡照片,但并不能證明某公司對其進行了具體工作安排和管理,與其在本案中主張自2023年2月11日起與某公司之間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時間節點并不相符。
再次,再審申請人民某提供的證據證實,陽某甲曾于2023年6月26日通過微信向其轉賬2000元(轉賬說明:工資預支)。該證據證明民某的工資報酬由陽某甲支付。雖然某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向民某轉賬15000元(附言:發工資),僅能證實某公司向民某代發過工資,并不能證實民某與某公司之間具有持續固定的經濟從屬性關系。故原判不予支持民某主張與某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該條款之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或用工主體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應先行經過工傷認定。而工傷認定依法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職權職責范圍,不屬于人民法院司法審判權的職權職責范圍。本案再審申請人民某在項目工地受到的傷害未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直接在本案中起訴被申請人某公司承擔支付工傷賠償責任于法無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5〕12號)第一條規定:“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承包人將承包業務轉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承包人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單位,承擔支付勞動報酬、認定工傷后的工傷保險待遇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該條也同樣規定違法分包、轉包的承包人承擔用工主體的工傷保險待遇責任系“認定工傷后的”工傷保險待遇責任。即使違法分包、轉包的承包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也不能反向推斷得出勞動者與用工主體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結論。再審申請人民某主張與被申請人某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應由該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再審事由不能成立。
綜上,再審申請人民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再審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民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趙光喜
審判員:隆昀熹
審判員:楊雪婭
二O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 妍
書記員:羅 丹
純實務公開課!,點擊可查閱全部內容及報名參加!
勞動法實務課程(可點擊報名)
最新!調崗相隔30公里,員工不去構成曠工嗎?這篇判決講透了!| 勞動法庫
2026-04-28
2026最新案例:女保潔50歲被終止勞動合同,為何被判違法?| 勞動法庫
2026-04-28
達到退休年齡是生日當天還是次日或前日?公司沒搞清被判2N!| 勞動法庫
2026-04-28
銷售陪客戶喝酒出事,算不算工傷?法院:看這幾個關鍵細節!| 勞動法庫
2026-04-27
員工拒不轉入社保,公司終止合同是否合法?最新判決!| 勞動法庫
2026-04-27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