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女生被男同學殺害,兇手一審免于死刑被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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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事情如果放在古代的話兇手一定是必死無疑的,受害人父母申請抗訴檢察院已經受理,這次會出現不一樣的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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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的7月,14歲的蔣某標深夜護送15歲的女同學方某涵回家,途中他欲行不軌遭到反抗便死死的掐住了女孩的脖子,活生生的把人給掐死了,此時距離女孩的家不到100米,事后他觸摸尸體隱私部位拍照、拖拽、藏匿,最后因為母親電話催促才將遺體扔在了路邊逃走次日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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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過程他沒有一絲的慌亂,種種行為令人發指,15歲的受害人方某涵父母在外打工,她獨自在家當天已經收拾好了行李準備去昆明上補習班,當晚是被閨蜜三番五次的招呼拉去作伴,她在聚會的途中沒有任何的過錯,甚至沒有讓蔣某送她,是閨蜜家臨時指定了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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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無期徒刑,因為兇手作案的時候法律明文禁止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無期徒刑可以說是現有法律框架之內的最重處罰了。
這就想起來古老的民間故事,古時候有一個縣令接到一樁幼童殺人的命案,殺人償命天經地義,但是對方又是個孩子殺與不殺縣令猶豫不決,思來想去縣官心生一計,親自去牢里面給這個孩子送去了一頓飯,卻故意把筷子一正一反的插在了飯碗里,那孩子接過碗想都沒想很自然的把反插的筷子拿正,捋順了才開始吃飯縣令當場拍案,此子已明事理當斬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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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故事的內核是真正可怕的不是年齡,而是那顆在作惡之后仍然冷靜自持紋絲不亂的心,如果我們把這個案子搬到古代,一個14歲的少年在深夜護送女同學回家的途中先奸后殺,事后藏尸、拍照、偽裝無辜,被抓以后毫無悔意,這要按照古代殺人償命的鐵律加上已明事理的測試標準,你明知殺人償命的后果,那么蔣某標就會判被斬立決。
古代絕不是沒有“恤幼”傳統,但是“恤幼”恤的是懵懂無知過失闖禍的孩童,而不是這種心思縝密手段殘忍事后毫無慌亂的少年,在古代這樣的孩子會被認為是其心已成人不適用幼童減刑,當然我們不能用古代的故事去套現代的法律,我們有更文明更嚴密的法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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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明文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這不是對惡的縱容而是對可改造性的保留,是對未成熟心智留出的法治底線,在這個底線之上無期徒刑已經是對蔣某標能夠做到的最重判決了。
受害女孩的父母得知一審宣判之后,當庭遞交了抗訴申請,檢察院已經受理,這是任何父母都無法避免的本能動作。但是根據現行法律,這已經是針對未成年人的頂格處罰了,如果繼續抗訴在法律上改判的可能性幾乎是零,更多的是程序上的尊重和慰藉,卻也很可能在漫長的拉扯當中讓家屬承受二次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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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不代表正義的缺席,這是現代法治與古代人治的根本區別,公眾今天的憤怒不是沒有意義不是不理性不是不懂法,恰恰是對正義最純粹的渴望,法律不能給死者復活的機會,但是它能不能在每一次悲劇之后把防護網拉的再緊一點,讓危險提前的被看見,讓惡念在萌芽階段被識別。
公道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判決結果,它是一個社會在每一次慘案面前站出來的態度,公眾基于樸素情緒的聲討,意圖不是干預司法而是期待推動法律在未來變得更完善。目前方某涵的父母在律師的疏導和建議之下于5月2號自愿撤回了抗訴申請,同時將提起民事訴訟追究案發當天15名聚會喝酒的未成年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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