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訊(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韓飏)公司和勞動者私下協商少繳社保、多發工資,這種做法可行嗎?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審結一起行政訴訟案件,給出明確答案:依法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容“討價還價”。
某科技公司員工張某實際工資收入較高,但公司和張某私下協商,按低于實際工資的標準作為社保繳費基數,差額部分以補貼形式隨工資發放。雙方本以為“你情我愿、各取所需”,卻被所在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查實,責令公司限期補繳社保費用。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補繳決定。
北京一中院行政庭法官助理祝飛宇表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社保繳費數額能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行約定?答案是否定的。
他稱,首先,法律對社保繳費有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這里的‘足額’,意味著繳費基數應與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相對應,不可隨意議價。”祝飛宇說。
其次,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是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的“私事”。祝飛宇解釋,社保繳費基數、費率等核心要素,均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繳納社保是國家對用人單位課以的強制性公法義務,不屬于雙方可以自由協商、處分的私權利范疇。
據此,北京一中院明確指出,任何形式的“約定不繳”“約定少繳”“約定改發補貼”等協議或承諾,均屬無效。用人單位不能以“已經協商一致并給予補貼”為由,對抗法定的補繳義務。最終,北京一中院駁回該科技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指出,一些年輕人以為少繳社保、多拿現金能得到“實惠”,這個觀點是錯誤的。“社保是長遠保障,不能只看眼前。”他說,這類“按最低基數繳社保、差額以補貼發放”的約定本身違法,不受法律保護。一旦雇主失信、不兌現補貼,勞動者將陷入“補貼拿不到,社保也沒繳足”的雙重困境。
祝飛宇提醒,社保是國家為公民建立的基本風險保障制度,其嚴肅性和強制性不容挑戰。對于用人單位而言,依法足額參保是法律紅線,也是社會責任。試圖通過“協商”“補貼”等方式變通、規避,不僅違法,最終仍需依法補繳,還可能產生滯納金,甚至面臨行政處罰。社保關系到未來的養老金、醫療報銷、失業救濟、工傷保障。對于年輕人而言,切勿放棄長遠權益換取短期利益。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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