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時報
臺風來襲,海南三亞某小區內的一棵大樹被吹倒,業主李某停在樹下的一輛小轎車被砸中,造成車頂凹陷、天窗塌陷,車頂上的行李架及車內物品損壞。不久前,原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對這起林木折斷、傾倒損害責任糾紛案作出判決:物業公司未對樹木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存在一定過錯,承擔三成賠償責任;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臺風風險應有預見,自行承擔七成損失責任。
案情:
臺風天大樹砸中小轎車,業主向物業索賠遭拒
2025年6月13日清晨,受臺風“蝴蝶”影響,李某將一輛小轎車停放在三亞某小區F1停車場內。該區域未設置禁停標識。當天,該停車場內一棵約10米高的大樹傾倒,砸中李某的車輛,造成車頂天窗玻璃塌陷、車頂嚴重凹陷,安裝在車頂上的行李架嚴重損壞,行李架內物品泡水受損。
當天上午9時7分,物業公司告知李某車輛被砸中情況。李某得知此事時,物業人員未對車輛采取保護措施,已鋸斷了該傾倒大樹的樹枝。李某認為,物業人員鋸斷樹枝的行為,對其車輛造成了二次傷害,車上多處有明顯凹陷。
李某向物業公司交涉。索賠未果后,他將物業公司起訴至原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要求賠償車輛維修費14157元(后變更為10000元)、行李架592元、行李架內物品45元,以及車輛維修期間的交通費。
法院:
物業未盡防范義務擔責30%,車主存在過錯擔責70%
庭審中,李某表示,物業公司未在臺風來臨前對樹木進行修剪、加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且物業人員鋸斷樹枝時未采取保護措施,對車輛造成二次傷害,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辯稱,當時臺風中心風力達11級,屬于不可抗力;物業已在臺風來臨前通過樓棟信息欄、業主群、朋友圈發布提示,要求業主勿將車輛停放在大樹下;涉案樹木健康茁壯,無需修剪;李某在知曉風險的情況下仍將車輛停在樹下,屬于自陷風險,應自行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物業公司作為小區林木的管理人,負有對樹木進行日常修剪、加固等維護義務;雖然臺風的來臨具有一定不可預見性,但氣象預報技術發達,臺風來臨前相關部門一般都會發布預警;物業公司有足夠的時間提前采取加固樹木、設置警示標識等措施。該案中,物業公司未能證明其對涉案樹木采取了必要的修剪、加固等防范措施,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涉案樹木傾倒系臺風天氣直接造成,物業公司在臺風來臨前已通過多種方式提示業主勿將車輛停放在大樹下;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臺風天氣的風險應有防范常識,在知曉預警信息后仍將車輛停放在大樹下,自身存在一定過錯。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物業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李某自行承擔70%的責任。
2025年11月5日,原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李某損失3191.37元,駁回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
不可抗力不能一概免責,物業公司管理義務要落到實處
海南瑞伊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積禎表示,有的物業公司認為臺風是自然災害,因臺風造成的損失,物業公司應該免責。但法律規定并非如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林木折斷、傾倒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只要樹木造成他人損害,法律先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過錯,管理人必須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才能免除責任。
陳積禎表示,該案中,物業公司雖然發布了提示,但未對樹木進行修剪、加固。氣象部門在該臺風來臨前已發布預警,屬于可預見、可防范的氣象災害,物業公司有充足的時間采取修剪枯枝、支撐加固、設置警戒線等合理防范措施。物業公司未落實上述措施,無法證明自身無過錯,因此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業主自身也負有注意義務。臺風天氣將車輛停放在大樹下,風險顯而易見。法院判決業主自行承擔70%責任,是因為業主未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
陳積禎分析,臺風等自然災害屬于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并不等于免除管理人責任。管理人是否盡到合理防范義務,是責任認定的關鍵。若管理人能夠證明已采取全部合理必要措施,如提前對樹木進行修剪、加固、設置警示、通知業主等,損害仍無法避免,方可免責;若管理人僅發布提示、未實際采取防范行動,則不能免責。
作者:李成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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