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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寧區法律援助中心和長寧區融媒體中心聯合推出“法援幫‘寧’答”欄目,精心選取市民關注度較高、咨詢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講解,以期讓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眾,持續傳遞司法溫情。本期針對外來務工人員李先生跟著老鄉的裝修隊工作期間受傷引發的賠償問題進行解讀。
典型案例
日前,外地來滬務工人員李先生到區法律援助中心咨詢了一件煩心事。退休后,他跟著同鄉的裝潢施工隊做日結工,前不久,在安裝照明燈具時,因跨梯意外移動而摔傷。
經過協商,老鄉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考慮到因摔傷,短時間內根本無法務工,李先生便提出賠償要求,卻被拒絕。面對這種情況,李先生有權要求賠償嗎?該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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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提供勞務期間,意外受傷的話,由誰承擔責任?
答: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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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問:遭受意外傷害,可以主張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答:遭受意外傷害,可以主張賠償的項目有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實際發生的誤工費等。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因此遭受精神損害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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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援律師表示,此案中,李先生的情況屬于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對于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三種損害結果進行了明確的界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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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師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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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系相較于勞動關系而言,具有更高的用工靈活性,但因缺乏有效的社會保障體系,對勞務人員的安全保護和意外傷害保障均較為薄弱。勞務人員在工作中自身受到傷害時,往往因法律關系不清、責任主體不明等在賠償問題上發生糾紛。因此,在勞務關系中及時購買相應的商業保險是預防用工意外風險,切實保障各方利益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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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網絡
記者:閆 漫
編輯:程 前
責編:王 博
*轉載請注明來源于“上海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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