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未事前串通,僅心照不宣、先后參與,也構成商業秘密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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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秘密侵權案件中,各參與方沒有事前共謀,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共同故意侵權不以事前共謀為要件,只要各方彼此明知、心照不宣,先后參與、相互協作,形成完整的侵權行為鏈,即可認定構成共同故意侵權,各侵權人應對全部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二)本案例為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并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裁判要旨
1.構成共同故意侵權不以各參與者事前共謀、事后協同行動為限,各參與者彼此之間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先后參與、相互協作,亦可構成共同故意侵權。各侵權人具有侵害技術秘密的意思聯絡,主觀上彼此明知,各自先后實施相應的侵權行為形成完整的技術秘密侵權行為鏈,客觀上分工協作的,屬于共同故意侵權,應當判令各侵權人對全部侵權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2.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主觀過錯的三種情形。從主觀過錯角度看,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實施的行為;其二,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其三,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結合實施的行為,即數個行為人雖主觀過錯程度不一,但各自行為相結合而實施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也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以上三種情形,均可認定構成共同實施侵權行為。
案情簡介
一、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某化工公司)系加壓氣相淬冷法年產5萬噸三聚氰胺生產反應系統(涉案技術秘密)的權利人。尹某某為涉案技術秘密的研發人員之一,負有保密義務。
二、2011年9月,山東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某化工公司)公告擬建設10萬噸/年蜜胺裝置。同年10月,其與寧波某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簽訂工程設計合同,約定設計費966萬元、專有技術費1600萬元。
三、2012年2月至7月,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分別聯系尹某某,要求其提供四川某化工公司的蜜胺生產技術,許以高額報酬,并用U盤從其筆記本電腦拷貝了相關技術資料。此后,兩家公司又將其設計完成的設計圖紙拷貝給尹某某檢查指導,并安排尹某某多次前往山東某化工公司現場檢查指導、操作培訓、故障排除。尹某某因此獲利95萬元。
四、2014年4月,山東某化工公司發布公告稱,其蜜胺一期項目試車成功已打通全線流程,生產出合格產品,進入試生產階段。經計算,山東某化工公司在侵權賠償期間(2014年4月至2018年12月)銷售蜜胺的獲利分別約為2.8億元和3.03億元。
五、四川某化工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以及尹某某停止侵權、連帶賠償980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停止侵權、賠償5000萬元(部分連帶),但未支持停止銷售產品和銷毀生產系統的請求。各方均上訴。
六、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四被告雖無事前共謀,但彼此明知、分工協作、環環相扣,構成共同故意侵權,應就全部損害承擔連帶責任。202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改判四被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連帶賠償四川某化工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9800萬元;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至涉案技術秘密信息已為公眾知悉之日止,其中山東某化工公司的停止使用包括立即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所生產的蜜胺產品;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銷毀各自所持有的記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技術資料,山東某化工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銷毀其10萬噸/年蜜胺項目(一期)中涉及涉案技術秘密的設備(銷毀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有關設備中包含四川某化工公司涉案技術秘密的部分)以及記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技術資料。
實務經驗總結
在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深耕近二十年,專注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復雜商業秘密民事糾紛與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備極為豐富的實戰經驗。理論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師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業秘密專業著作:《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系統構建商業秘密司法實務與理論體系。作為長期奮戰在一線的專業律師,其經辦的多起案件具有標桿意義,分別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論功底與實戰業務能力,為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提供專業、可落地的法律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幫公司保護商業秘密、幫技術人員不踩紅線,避免未來發生類似商業秘密訴訟,唐青林律師團隊提出如下建議:
(一)對權利人的建議:
1.追究侵權鏈條上的所有參與者,主張共同侵權連帶責任。技術秘密侵權往往涉及技術提供方、工程設計方、設備使用方等多個主體,權利人應將所有環節的參與者一并列為被告,主張其構成共同故意侵權,要求對全部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2.利用公開信息計算侵權獲利,主張全額賠償。本案中,權利人依據侵權人年報披露的毛利率和營業收入,推算出侵權獲利遠超訴請金額,為全額獲賠提供了有力依據。
(二)對被告及潛在侵權人的建議:
1.不得以“沒有事前共謀”為由逃避連帶責任。即使各方沒有事先串通,只要明知他人侵權行為而參與其中、分工協作,仍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故意侵權,承擔全額連帶責任。
2.技術受讓方須嚴格審查技術來源合法性。使用他人技術時,應要求轉讓方提供合法來源證明,并進行必要的背景調查。本案中,山東某化工公司明知技術來源非法仍使用,被認定為“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對司法實踐的推進作用和意義
本案在技術秘密共同侵權認定規則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對司法實踐產生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推進作用:
1.確立“無需事前共謀”的共同故意侵權認定標準
傳統觀念中,共同故意侵權往往要求各參與者有事前共謀或共同策劃。本案明確,只要各方彼此明知、心照不宣,先后參與、相互協作,形成完整的侵權行為鏈,即可認定構成共同故意侵權。這一規則有效防止了侵權人通過“分段實施、互不通氣”的方式規避連帶責任,有力打擊了鏈條化、分工化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
2.降低權利人的舉證負擔,符合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特點
商業秘密侵權往往具有隱蔽性,權利人難以獲取直接證據證明各方事前共謀。本案確立的“心照不宣、分工協作”認定標準,允許權利人通過間接證據(如各方行為的時間線、相互配合關系)證明共同故意,大大降低了舉證難度。
3.推動形成“全鏈條打擊”的知識產權保護格局
本案的裁判邏輯鼓勵權利人將技術提供方、中間渠道方、最終使用方一并起訴,法院通過認定共同侵權實現全鏈條追責。這有助于形成對商業秘密侵權的全方位震懾,促進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完善。
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故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裁判理由
關于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是否侵害涉案技術秘密及四者是否構成共同侵權的問題。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構成共同侵權需要滿足以下要件:一是共同侵權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二是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從主觀過錯角度看,這里的共同實施行為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實施的行為,這屬于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其二,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即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過失而造成他人的損害,也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其三,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結合實施的行為,即數個行為人雖主觀過錯程度不一,但各自行為相結合而實施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也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以上三種情形,具備其一,即可認定構成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三是造成受害人損害,且損害具有不可分割性。四是各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均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共同侵權行為中,有時各個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對造成損害后果的原因力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須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1.關于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
尹某某系涉案技術秘密的主要研發人員之一,能夠直接接觸到涉案技術秘密。尹某某在未辦理離職手續,亦未告知其留存有蜜胺生產圖紙、資料的情況下,就停止在四川某化工公司工作,其在與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接觸時亦尚在約定的保密期內,亦明知該兩公司與山東某化工公司的合作情況,仍然將涉案技術秘密披露給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使用,收取相應報酬,并使用涉案技術秘密提供后續技術指導。尹某某是涉案技術秘密的提供者,亦是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實際使用涉案技術秘密過程中的技術指導者。以上事實足以證明尹某某實施了違反保密義務披露涉案技術秘密給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并允許該三者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其還違反保密義務自己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為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提供技術指導,其行為已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尹某某主觀上明知其披露、允許使用和自己使用的行為是在促成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后續實施相關侵權行為,系本案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中的關鍵人物。
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與山東某化工公司簽訂工程設計合同后,在明知尹某某曾是涉案技術秘密主要研發人員之一的情況下,仍以高額利誘的非法手段從尹某某處獲取涉案技術秘密,然后由寧波某咨詢公司作為名義上的技術提供者向山東某化工公司轉讓涉案技術并由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進行所謂的工程化設計,用于山東某化工公司蜜胺一期項目并從中獲取經濟利益,該二者構成非法收買并轉賣涉案技術秘密,實施了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涉案技術秘密并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已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屬于本案共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始作俑者和中間渠道及名義上的技術提供者。
山東某化工公司系涉案蜜胺一期項目的最終使用者、最大獲益者,其涉案蜜胺一期項目的技術圖紙、資料來源于寧波某咨詢公司和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山東某化工公司獲取并使用了涉案技術秘密,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在案證據亦足以證明山東某化工公司對其使用的技術實際來源于四川某化工公司是明知的。因此,山東某化工公司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其雖處于本案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末端環節,但其也是涉案技術秘密的最終使用者和最大獲益者。
因此,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之間具有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共同意思聯絡,主觀上彼此明知,彼此先后實施相應的侵權行為形成了完整的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侵權行為鏈,客觀上已形成分工協作,屬于共同故意實施被訴侵權行為。需特別指出的是,構成共同故意實施被訴侵權行為并不以各參與者事前共謀、事后協同行動為限,各參與者彼此之間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先后參與、相互協作,亦可構成共同故意實施被訴侵權行為。本案中,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實施共同侵權行為的過程即屬于后者情形,其各自實施的行為均屬于實施共同侵權行為的關鍵環節且為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2.關于損害后果
無損害,則無救濟。損害后果系判斷侵權責任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沒有共同的損害結果,則就缺少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基礎。本案中,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共同故意實施侵害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顯然已造成了損害后果,即四川某化工公司原本因涉案技術秘密而享有的競爭優勢被削弱,其潛在或預期可得的市場份額喪失。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侵權獲利可以作為計算損害賠償的依據,因而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的侵權獲利本身即已構成侵權損害的后果,當然侵權損害后果并不僅限于侵權獲利。就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而言,該四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獲利主要體現為山東某化工公司銷售蜜胺產品所獲得的利益。在判斷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因共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獲利時,應當從該四者共同實施行為的整體出發予以考量,而不能孤立地從各被訴侵權人在各環節各自實施的侵權行為單獨考量進而割裂地判斷獲利情況,其中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在各自實施涉案侵權行為中分別所獲得利益可以被山東某化工公司銷售蜜胺產品所獲得的利益所涵蓋。山東某化工公司銷售蜜胺產品的獲利增長系該四者共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時所共同期望達到的結果且在實施之初就已完全預見得到。
具體而言,首先,該四者共同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的初衷及目的在于使山東某化工公司生產蜜胺的產量大幅增長進而使其銷售獲利也因此增長,該四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后實際上也達到了上述目的。因此,雖然該四者在各自實施侵權行為的環節中有著不同的行為方式、不同的獲利形式及不同的實際獲利份額,但從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整體來看,該四者共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獲利最終主要是體現在銷售蜜胺產品的獲利上,而且實現此獲利亦是該四者共同追求的結果。相應地,四川某化工公司潛在或預期可得的市場份額就會喪失,其相關獲利必然受到影響,故其經濟損失系因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制造涉案蜜胺一期項目的生產系統、使用該生產系統及涉案技術秘密中的工藝方法生產、銷售蜜胺產品而產生。其次,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在實施共同侵權行為之初均已完全預見到因共同故意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以及山東某化工公司銷售獲利大幅增長的結果。就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而言,該三者均明知涉案蜜胺一期項目的生產規模即單一生產線年產5萬噸蜜胺。尹某某在披露涉案技術秘密之初就明知將被用于山東某化工公司涉案蜜胺一期項目,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亦是為了建設該被訴侵權項目而從尹某某處獲取涉案技術秘密,該三者均明知該項目的建設目的是提高山東某化工公司的蜜胺年產量且該項目的建成勢必會有效提高蜜胺產品的年產量,該三者均明知山東某化工公司將通過銷售涉案蜜胺產品營利,更明知山東某化工公司與四川某化工公司具有競爭關系,涉案技術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必然會損害四川某化工公司原本在該行業內享有的競爭優勢。尹某某作為涉案技術秘密的主要研發人員之一,明知涉案技術秘密系四川某化工公司的重要技術秘密,理應充分了解涉案技術秘密給四川某化工公司所帶來的競爭優勢。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亦明確知曉涉案技術秘密在行業內的價值。因此,該三者在實施侵權行為之初已完全預見到侵權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以及山東某化工公司銷售涉案蜜胺產品的獲利。就山東某化工公司而言,其為提升自身蜜胺的年產量,其在明知來源非法的情況下,仍然非法獲取、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并用于其蜜胺一期項目,涉案技術秘密的使用所帶來的蜜胺產量的大幅提升、銷售蜜胺獲利的大幅增長不僅是山東某化工公司已完全預見的結果,更是其積極追求的目標。
綜上可見,本案侵權損害后果主要體現在山東某化工公司銷售涉案蜜胺產品的獲利,且該損害后果具有不可分割性。
3.關于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如前所論,本案中,尹某某違反保密約定,披露涉案技術秘密并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系共同侵權行為得以實施的基礎環節,同時其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為其他被訴侵權人提供技術指導,亦是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中的關鍵人物;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以高額利誘的非法手段獲取并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系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始作俑者和中間渠道及名義上的技術提供者;山東某化工公司非法獲取、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并通過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蜜胺產品后進行銷售,其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最終環節和最大獲益者。該四者實施的侵權行為環環相扣、缺一不可,與損害后果之間均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綜上,尹某某違反與四川某化工公司有關保守涉案技術秘密的約定,在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的高額利誘下,將涉案技術秘密非法披露給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山東某化工公司并允許該三公司使用,并自己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為山東某化工公司涉案蜜胺一期項目的建設、使用提供技術指導;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在明知相應的技術信息系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技術秘密且明知尹某某為四川某化工公司前員工的情況下以不正當手段從尹某某處非法獲取涉案技術秘密并用于山東某化工公司涉案蜜胺一期項目的設計、建造、使用,山東某化工公司在明知技術來源非法的情況下獲取并使用涉案技術秘密。該四者主觀上存在意思聯絡,客觀形成分工協作,共同實施了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造成了不可分割的損害后果,且損害后果與該四者實施的侵權行為之間均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構成共同侵權。
案件來源
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訴山東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原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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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擁有超26年法律服務經驗,深耕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專注商業秘密侵權民事訴訟、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控告、商業秘密合規體系、商業秘密保密體系搭建全鏈條法律服務,累計為近百起商業秘密疑難復雜訴訟案件與非訴項目提供專業服務,擁有豐富的勝訴實戰經驗與辦案業績。
專業深耕與著作成果
多年來始終聚焦商業秘密實務研究與經驗沉淀,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業秘密領域專業著作:
(1)《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2008年)
(2)《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2013年)
(3)《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2022年)
核心辦案業績
(1)經辦某商業秘密案件取得2億元判賠結果;2024年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該省年度判賠額最高案件;目前正在辦理標的額10億元的商業秘密案件。
(2)多起經辦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護白皮書收錄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獲得勝訴判決,多起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懲罰性賠償。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商業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單位,取得無罪判決、檢察院不予追訴的辦案結果。
(5)協助多家企業完成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建設,搭建全流程合規方案。
(6)唐青林律師成功代理億元級商業秘密案,判賠金額成功壓降90%
社會兼職
(1)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志愿專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3)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5)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
行業榮譽
(1)入圍“2026 ALB中國法律大獎“年度知識產權律師大獎”提名
(2)入選IPR DAILY“中國50位50歲以下知識產權精英律師”榜單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戶首選:知識產權律師15強
(4)2025年度GCP知識產權專家30強
(5)2023年度GRCD中國合規大獎「知識產權合規年度律師」
(6)2024年度中國區LegalOne實力之星(知識產權·商業秘密領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獎獲得者
(8)唐青林律師榮登LEGALBAND 2026年度“中國頂級律師排行榜”(知識產權訴訟領域)
商業秘密法律熱線:
手機(微信同號):13910169772
單位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29層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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