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李女士與丈夫王先生的婚姻走到盡頭。最大的爭議是一套現價約300萬的房產。該房是婚后購買,登記在兩人名下,但60萬首付中,有40萬是王先生父母當年轉賬支付的,匯款備注寫著“購房款”。王先生認為這40萬是父母對其個人的贈與,對應房產份額應屬其個人財產,剩余部分才是夫妻共同財產。李女士則認為,既然是婚后獲得且用于家庭生活,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共同財產。雙方為此爭執不下,2023年8月,李女士咨詢了錦世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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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部的張律師接待了李女士。她沒有急于給出“能贏”或“能分多少”的結論,而是花了大量時間幫李女士分析:“李女士,這個案子核心是這40萬的性質認定。法律上,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您這個案子有個特殊點——匯款備注明確寫了‘購房款’,且是打給王先生個人的,這在法庭上會給法官一個‘可能是對子女個人贈與’的初步印象。我們當然可以主張是共同贈與,但需要更強的證據來對抗這個備注,比如當時聊天記錄、錄音,或者能證明對方父母有‘贈與小兩口’意思表示的證據。目前看,我們證據不占優,對方證據有明確指向,所以這個案子關于這40萬對應的份額,我不敢承諾一定能按共同財產分割。
我們需要做最壞的打算(該部分被認定為其個人財產),爭取最好的結果(通過談判或補充證據認定為共同財產),并圍繞此制定策略。”
這番坦誠的分析讓情緒激動的李女士冷靜下來。她仔細回想,確實找不到當時對方父母明確說“給你們倆買房”的證據。張律師提出了務實策略:第一,嘗試與對方協商,看能否在評估房產總價后,適當提高給李女士的補償比例,以“買斷”其可能存在的份額,快速解決。第二,同步準備訴訟,重點收集能證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由家庭共同使用等證據,以強調房產的“家庭共有”屬性,從情理上影響法官。第三,不把全部希望押在房產上,全面梳理其他財產線索。
協商果然艱難。對方堅持認為40萬是其個人財產。2023年10月,案件進入訴訟。庭審中,張律師圍繞夫妻共同還貸的貢獻、房屋實際使用情況、購房以家庭為單位等進行了充分論述,但對方“父母出資”的證據也確實明確。法官在庭后調解中,也傾向于認為該40萬首付與王先生個人關聯性更強。張律師及時與李女士溝通了這一不利傾向,并建議考慮調解方案。
最終,在法官主持下,雙方于2024年1月達成調解。方案未將40萬直接認定為共同財產,但基于李女士在婚姻中的其他貢獻和共同還貸部分,王先生同意在房產分割時,給予李女士的折價款總額,高于單純按“婚后共同還貸部分”計算所能得到的金額。李女士拿到了一個雖未“全勝”,但綜合考慮法律風險后已屬理想的結果,且避免了上訴的漫長和不確定。
客戶反饋:“張律師一開始就把困難擺明了,沒給我畫餅。這讓我在整個過程中情緒穩定,能理智地做決定。最后的結果,雖然沒完全達到最初預期,但我知道,這已經是律師在法律框架內為我爭取到的最好局面了。錦世律師的‘不承諾’,讓我感受到了最大的踏實和真誠,這才是專業和負責。” 張律師認為,在家事這種充滿情感和復雜事實的糾紛中,律師的誠實比空洞的承諾更重要,它能幫助客戶建立合理預期,做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理智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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