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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共12條,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歷來是民事審判中數量大、涉及面廣、利益沖突集中的案件類型。暢森律師將結合《解釋(二)》與6個典型案例,對六大核心裁判規則展開深度法律分析,厘清責任邊界、賠償邏輯與實務操作要點。
*具體案例 具體分析 法律科普 僅供參考
一、借車給飲酒人
車主過錯責任明確,按過錯比例共同賠償
很多人都問過一句話:“車借出去了,出事跟我沒關系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確立“使用人擔責為主、所有人過錯補充”的原則,但實踐中對“過錯范圍”“責任比例”“共同責任形態”的認定長期缺乏統一標準,同案不同判現象突出。
《解釋(二)》第一條對此作出細化,明確在租車、借車的情況下,如果借車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且該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在要求借車人和出借人(包括個人和租車行)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借車人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但是,倘若出借人存在過錯,比如明知借車人沒有駕照、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處理等,則出借人需在其過錯范圍內,與借車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解讀:
張某某與馮某同桌飲酒后,將機動車交由馮某駕駛,馮某超速行駛與李某摩托車相撞致其受傷,事故后棄車逃逸,交管部門認定馮某全責。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某明知馮某飲酒仍出借車輛,主觀上放任風險發生,客觀上增大事故概率,具有明顯過錯,判令其在過錯范圍內承擔40%賠償責任。
從案例中不難發現,新規意在解決“借車出事車主賠不賠、賠多少”的爭議,強化車主對車輛的管理義務,杜絕“隨意借車、放任風險”的行為,從源頭減少因出借車輛引發的交通事故。
二、“開門殺”致人損害
乘車人責任屬機動車一方,保險先行賠付
“開門殺”是日常出行中高發的安全隱患,因駕駛人停車不當、未履行提醒義務,乘車人疏于觀察開車門,導致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受傷甚至死亡的事故頻發。此前實踐中爭議核心在于:乘車人開車門致人損害,是否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保險公司能否以“乘車人非被保險人、非允許駕駛人”為由拒賠?
《解釋(二)》第二條直擊核心,明確:機動車乘車人開車門致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一并起訴乘車人、駕駛人及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保險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請求保險人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商業三者險按合同約定賠付的,法院應予支持;
但是,《解釋(二)》也同時規定了,保險人以乘車人不屬于被保險人或允許駕駛人為由抗辯拒賠的,法院不予支持;賠償不足部分,由乘車人、駕駛人依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解讀:
董某某駕駛機動車停車后,未提醒乘車人杜某某注意車外情況,杜某某開車門與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潘某某相撞致其受傷,交管部門認定二人同等責任。保險公司辯稱僅承擔駕駛人50%責任。法院審理認為,駕駛人對車輛停放、乘車人下車具有控制力,未履行提醒義務;乘車人疏于觀察開車門,二者行為結合構成共同侵權,對受害人而言均屬“機動車一方”,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32萬余元,超出部分由二人連帶賠償。
實務要點:
新規核心突破在于將乘車人合理用車行為納入機動車運行風險范疇,從而保障受害人的權益能夠得到及時保障的立法目的。實務中需把握三點:
一是駕駛人與乘車人對內按過錯比例擔責,對外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保險公司先行賠付;
二是交強險優先賠付,不足部分由商業三者險按合同賠付,仍有不足再由侵權人承擔;
三是駕駛人負有停車選位、提醒觀察的義務,乘車人負有開車門前確認安全的義務,任何一方未履行均構成過錯。
三、“好意同乘”
無償搭載可減輕責任,故意或重大過失除外
“好意同乘”即熟人之間無償順路搭車,是踐行綠色出行、弘揚互助風尚的常見行為,但實踐中,因為缺乏明確責任邊界,此前“好心搭載反被索賠”的糾紛頻發。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確立“無償搭乘減輕責任”規則,但未明確“減輕幅度”“故意或重大過失認定標準”,導致裁判尺度不一。
《解釋(二)》第三條細化該規則,明確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應當減輕使用人賠償責任;法院應綜合交管部門事故認定、事故成因、使用人具體行為等,判斷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存在則不予減輕責任。
案例解讀:
張某無償搭載李某同去工地,午間駕駛時突發犯困,車輛撞樹致李某受傷,交管部門認定張某全責。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系無償搭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符合好意同乘減責條件,判令其承擔80%賠償責任,扣除已支付費用后,再賠償2.37萬元。
實務要點:
《解釋(二)》不讓善意者過度擔責,又不免除駕駛人安全駕駛義務。這里需要特殊注意的是,酒駕、毒駕、超速闖紅燈、嚴重疲勞駕駛等主觀過錯明顯、違反核心安全義務的行為,仍然會被認定為重大過失,不予減責。
四、工程作業車
道路外通行致損,交強險比照賠付
工程專項作業車(混凝土攪拌車、吊車、挖掘機等)在工地、廠區等非道路區域作業、通行時致人損害,是否屬于交通事故、交強險應否賠付,是保險理賠與侵權責任認定的疑難問題。此前保險公司常以“事故不在道路上、不屬于交通事故”為由拒賠,導致受害人救濟困難。
《解釋(二)》結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明確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比照適用交強險條例,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
案例解讀:
程某駕駛混凝土攪拌車在封閉工地倒車時,碾壓施工員蔡某某致其六級傷殘,交管部門認定為工地安全事故而非交通事故。法院審理認為,事故雖發生在非道路區域,但屬于工程專項作業車通行時引發,符合交強險比照賠付條件,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8萬余元。
該規則核心在于擴張交強險適用場景,打破“僅限道路交通事故”的限制,將工程車在非道路區域的通行、作業行為納入交強險保障范圍,契合交強險“法定強制、分散風險、優先救濟受害人”的本質。
實務要點:
一是僅限機動車“通行時”致損,純機械故障、靜止作業意外等非通行行為不適用;
二是交強險先行賠付,不考量事故是否屬道路交通事故,僅審查是否為機動車通行引發的人身、財產損害,保障受害人優先獲賠。
五、道路救助基金追償
與道交糾紛合并審理,提升解紛效率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路救基金”)是墊付受害人搶救費、喪葬費的專項公共基金,具有公益性與保障性。此前在民法典等法律法規中,賦予基金管理機構追償權,但實踐中,基金追償往往需另行起訴,程序繁瑣、周期漫長、追償成本高,非常影響可持續運轉。
《解釋(二)》明確:路救基金管理機構在道交糾紛案件中,就先行墊付的費用向責任人主張追償的,法院應合并審理,一次性解決糾紛,減輕當事人訴累。
案例解讀:
龐某駕車與周某電動車相撞,路救基金為周某墊付搶救費4.39萬元,周某起訴索賠,基金管理機構作為第三人請求返還墊付款。法院合并審理,認定龐某主責(80%)、周某次責(20%),判令保險公司將龐某應承擔的3.51萬余元直接支付給基金管理機構,周某應承擔的8700余元從賠償款中扣除支付,剩余款項賠付周某。
實務要點:
合并審理貫通了事故救助與后續追償的全業務流程,達成一次訴訟、多元化解糾紛的治理效果,既能保障受害人快速獲得救助賠付,又能維護救助基金的公共公益屬性,從而惠及更多交通事故受害群體。
六、非機動車三者險
可列為共同被告,合并審理一次性解紛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保有量激增,非機動車交通事故頻發,越來越多車主投保非機動車商業三者險,但此前糾紛中,保險公司常以“保險合同關系與侵權關系不同”為由,反對將其列為共同被告,導致受害人需分別起訴侵權人與保險公司。
《解釋(二)》參照機動車三者險規則,明確被侵權人提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將承保非機動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列為共同被告的,法院應合并審理,一次性化解糾紛。
案例解讀:
宗某駕駛公司電動自行車執行工作任務時撞傷崔某,負全責,車輛投保非機動車三者險。崔某一并起訴宗某、公司及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抗辯不應合并審理,法院審理認為,非機動車三者險與機動車三者險功能一致,均為分散風險、保障受害人,合并審理合法合理,判令保險公司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10萬余元,不足部分由公司承擔。
該規則核心是程序平等保障,賦予非機動車受害人與機動車受害人同等程序權利,打破“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保險程序差異”,實現“侵權責任+保險責任”一體化處理。
實務要點:
一是適用前提,僅限已投保非機動車商業三者險的場景;
二是責任主體,駕駛人執行工作任務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保險公司先行賠付;
三是賠付邏輯,參照機動車三者險,先由保險賠付,不足部分由侵權人承擔。
暢森律師提醒您
最高法出臺《解釋(二)》及典型案例,立足現實問題、聚焦民生需求、恪守法律本源,精準破解道路交通賠償中的各類痛點與疑難問題。既為法院司法審判劃定統一裁判標準,也為普通民眾日常出行劃定清晰行為邊界。
待2026年6月30日新規正式施行后,“開門殺”“好意同乘”“借車肇事”等常見糾紛都將有明確法律依據,裁判尺度更趨統一,既能全方位強化受害人權益保障,也能進一步規范交通出行秩序,以法治剛性護航道路安全,守護群眾民生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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