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場交通事故中受傷,傷者索賠16萬多,最終卻獲賠11萬多。這中間的差距是怎么產生的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案件基本事實
2023年9月5日7時30分,路某某駕駛路某銀所有的新M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拉著各某某等四名雇工去瓜地干活。車行駛到國道218線路段時,因輪胎爆胎且路某某操作不當,車輛翻下路基,各某某受傷。經交警認定,各某某無責任。事故后,各某某先在尉犁縣人民醫院住院20天,路某某支付了10683.84元醫療費。2024年5月9日,各某某在河南省鄢陵縣人民醫院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住院9天,花費7580.79元。經鑒定,各某某右肘關節損傷、L1骨折均構成十級傷殘,營養期70日、護理期60日、誤工期限130日,鑒定費3180元。新MXXX號車輛在被告一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及“如意行”駕乘人員綜合保險,事故在保險期內。路某某、路某銀是各某某的雇主,事故發生時各某某在提供勞務途中。路某某在2023年10月25日給了各某某20000元賠償款,但雙方就剩余損失沒談攏。
雙方訴求及理由
原告各某某要求被告一在保險范圍內賠償162074.27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二(路某某)、被告三(路某銀)連帶賠償,還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被告二提出“好意同乘”“協議已賠償完畢”的抗辯,保險公司則稱“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不適用”。
法院查明的事實細節
原告方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住院病歷、醫療費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了事故的真實性、各某某的傷情與事故的因果關系、傷殘等級及“三期”期限,明確了各項損失的計算依據。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顯示,各某某自2020年至2022年1月持續向被告催要貨款,訴訟時效多次中斷。
法院的認定邏輯
對于被告二提出的“好意同乘”,法院認為案涉乘車行為是雇主接送雇員提供勞務的附屬行為,不符合“無償搭乘”的構成要件,所以不成立。“協議已賠償完畢”的抗辯也被駁回,因為協議簽訂時二次手術還沒進行,未涵蓋全部損失,且協議不能對抗原告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對于保險公司“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不適用”的說法,法院認可原告是車上人員不適用三者險,但認為應在“如意行”駕乘人員綜合保險范圍內賠付。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證據,對各某某的各項損失進行了認定和調整,部分項目因證據不足進行了調整,但鎖定了核心損失150506.23元。
最終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一中國某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各某某66131.7元;被告二路某某賠償各某某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駁回各某某對被告三路某銀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770.74元,各某某負擔461.62元,路某某負擔1309.12元。最終,各某某共獲賠119822.39元。
這起案件由北京盈科(庫爾勒)律師事務所的劉晟律師代理。劉晟律師從2019年開始執業,至今累計承辦案件數百件,在婚姻、遺產糾紛、勞動糾紛、刑事辯護等領域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他有著工學與法學交叉學科背景,兼具扎實的技術功底與深厚的法律素養,憑借“技術賦能法律”的差異化優勢,為企業及個人客戶提供高質量法律服務。他曾成功處理多起民商事、刑事類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法律建議
通過這起案件,大家要注意,在交通事故發生后,要及時固定事故證明、醫療病歷、費用票據等關鍵證據,為后續索賠做好準備。如果涉及保險理賠,要清晰區分不同保險的賠付范圍。面對保險公司的免賠抗辯及侵權人的免責主張,不要輕易妥協,最好委托專業律師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劉晟律師憑借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為委托人各某某成功追回了119822.39元賠償款,充分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他精準梳理案件關系,制定了最優訴訟策略,構建了完整的證據鏈,高效駁斥了被告的抗辯,專業把控訴訟流程。劉晟律師的這些能力和表現,在處理類似案件時起到了關鍵作用,也讓我們看到了他在法律領域的深厚功底和責任擔當。相信在未來,他會憑借自己的專業素養,為更多的客戶解決法律難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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