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了現實中一個很好的法考真題素材,聽聽您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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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9日,廣東陽江近海發生了一起引發全網關注的海上沖突。
一釣魚愛好者在距離養殖戶網箱極近的海域進行垂釣,隨后遭到養殖戶駕駛船只多次猛烈沖撞。
養殖戶認為釣魚者緊貼網箱下竿,存在極大的破壞網箱風險,且懷疑其意圖偷盜或驚擾養殖魚類,因此采取驅離措施。
釣魚者主張自己并未接觸網箱,只是在公共海域正常休閑垂釣,遭遇暴力對待純屬無妄之災。
您怎么看?
先說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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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養殖戶網箱里的魚絕對屬于養殖戶的私有財產。如果釣魚者將鉤甩進網箱內,或利用誘餌將箱內魚引誘出逃并釣獲,這涉嫌盜竊。
其次,釣魚者只是在網箱旁邊(屬于養殖區范圍)下竿,而遭到養殖戶的駕船撞擊,這個不構成正當防衛,如果造成釣魚者傷亡,可能構成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
最后,一個核心的爭議,釣魚者在網箱旁邊釣魚的法律界限。
釣魚者的核心辯護邏輯是大海屬于國家所有,是典型的公共資源。在沒有明確物理圍擋和法律禁止標識的區域,公民享有通航和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
養殖戶的憤怒并非無中生有,這種“貼邊垂釣”構成了實質性的經營風險。
養殖網箱通常由細密的網具構成,釣魚者的魚鉤、鉛墜極易掛蹭網衣。微小的破損在水下張力作用下可能演變成巨大的裂口,導致魚箱里的魚群逃逸。
另外是大規模養殖魚群對聲響和異物極其敏感。頻繁的投竿、拉線和船只停靠,可能導致魚群產生強烈的應激反應,出現拒食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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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是偏向于養殖戶的,養殖戶是持有的養殖證的,是一種用益物權。
釣魚者雖然在公共航道或公共水域,但他緊貼網箱垂釣的行為,對養殖戶的“生產”構成了現實威脅如掛破網、驚魚、傳播病害。
因此,養殖戶的是生產權利,而釣魚者是娛樂的權利,當兩者可能發生沖突。根據有利生產的原則,娛樂應當避讓生產。這個只是從公平論述。
我再找了這方面的法規,嘗試找到如養殖戶的緩沖區,來支持我的說法,沒有找到如此細致的法規。
但在《中國漁業法》看到了三十二條,
個人通過娛樂性垂釣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獲得水產品的,不屬于捕撈作業,不需要申請捕撈許可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防止破壞漁業資源。
水產養殖是漁業資源的一部分,而按照該法,國家會保護其不受有娛樂性釣魚的破壞。
這就對應了我們上面的說理。
聽聽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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