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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打官司,贏了就是ok的。但如果贏了之后還要賠對方律師費,這就成了笑話。最近,我們代理的一起二審案件,差點就讓當事人背上了這個“冤枉債”。這不僅是一起關于125萬借款糾紛的“續集”,更是一場關于訴訟權利邊界的激烈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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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風波再起
一場撤訴引發的“索賠戰”
事情的起因并不復雜。2023年初,我方當事人(被告)曾因一筆125萬元的轉賬,將另一方(原告)訴至法院,主張這是一筆“借款”。
但隨著訴訟推進,案情變得有些“剪不斷、理還亂”——案外人“胡先生”的介入、資金流向的多重交織,讓法律關系一時難以厘清。出于審慎和對事實負責的考慮,我方當事人在2025年5月選擇了撤訴,打算先把證據捋清楚再說。
這本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再正常不過的程序性操作。但讓人大跌眼鏡的是,就在撤訴后沒多久,原告反手就把我方當事人告上了法庭。
他的理由聽起來理直氣壯:“你之前無緣無故告我,害我請律師花了5萬塊,這是‘惡意訴訟’造成的‘直接損失’,你必須賠!”
02
至暗時刻
一審失利與“惡意”的緊箍咒
說實話,接手這個二審案子時,我們的壓力不小。因為在一審階段,我們輸過一次。
原審法院雖然在判決結果上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在事實認定部分,卻留下了一個巨大的隱患。一審法院似乎傾向于認為:“被告在之前案件中作為原告,蓄意捏造借貸事實、惡意提起訴訟的事實清楚明確……”
這是原告在一審中極力渲染的觀點,甚至試圖通過案外人“胡先生”的證言,來證明我方當事人“明知無借條原件”還起訴,屬于“惡意”。一審法院雖然沒有在判項中直接認定“惡意”,但這種傾向性的表述,無疑給二審埋下了雷。
我們當時面臨的最大困難是:如何打破“撤訴=心虛=惡意”這個邏輯閉環?
如果不把這個邏輯切斷,我方當事人不僅面臨賠償5萬元律師費的風險,更背上了“惡意訴訟”的道德枷鎖,以后誰還敢輕易行使撤訴權?
03
庭審交鋒
到底什么是“惡意”?
在二審法庭上,我們沒有糾纏于細枝末節,而是直擊兩個核心法律界限,這也是我們翻盤的關鍵:
1. 破解“撤訴即惡意”的迷思
原告試圖將“撤訴”等同于“心虛”,進而推導至“惡意”。我們在庭審中明確指出,這是對訴訟權利的嚴重誤讀。
事實基礎:我方當事人當初起訴,是基于確實存在的125萬元轉賬事實和催討事實。
程序正當:當發現案件涉及第三方(胡先生)、資金鏈路復雜(涉及胡先生前妻“戴女士”的賬戶流轉)時,選擇撤訴以厘清責任主體,這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處分權,是審慎訴訟的表現,而非濫用訴權。
結論:在沒有證據證明起訴時虛構事實、偽造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撤訴”這一動作,絕不足以認定為“惡意訴訟”。
2. 擊碎“律師費=必然損失”的謊言
這是本案最具普遍意義的爭議點,也是一審中原告試圖混淆視聽的地方。原告主張:“法院寄給我的應訴通知書上說我可以請律師,所以我請律師就是必然的,這錢你就得賠。”
法律原則:我國民事訴訟并未實行強制代理制度。當事人可以選擇自己辯護,也可以選擇聘請律師。
因果關系:原告聘請律師,是其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而做出的自主選擇,而非我方當事人起訴行為直接、必然導致的物理性損害(如砸壞東西)。
裁判規則: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如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等少數領域)或合同約定,否則律師費一般由委托方自行承擔。
04
破局之道
法理之外的“底氣”
除了法律條文的援引,我們在二審中還著重強調了訴訟權利的邊界。
原告方在上訴狀中羅列了大量細節,試圖證明我方當事人“明知款項已歸還還起訴”。但我們敏銳地指出:即便原告主張的“明知”是真的,也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惡意訴訟”。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認知可能存在偏差,證據收集可能不完整,這些都可能導致起訴后的敗訴或撤訴。只要不是憑空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基于現有證據和認知提起訴訟,就屬于合法的訴權行使。如果將“認知偏差導致的敗訴或撤訴”都歸咎為“惡意”,那么任何當事人都不敢輕易行使撤訴權,這將嚴重阻礙司法效率。
05
案例啟示
守住維權的“安全區”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完全采納了我們的代理意見。
法院認為:
“上訴人作為前案的被告,為應訴而委托律師支出律師代理費系事實,但我國并未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強制代理制度……由此而產生的律師費成本支出與被上訴人的起訴行為之間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最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我方當事人不僅無需賠償對方5萬元律師費,連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也均由對方承擔。更重要的是,二審法院雖然沒有在判決主文中直接寫明“不構成惡意訴訟”,但通過維持原判、駁回對方全部訴請的方式,實質上否定了對方關于“惡意訴訟”的指控。
06
律師手記
作為代理律師,這個案件讓我們感觸良多。它不僅僅是幫當事人打贏了一場“反索賠”的官司,更厘清了兩個在企業經營和個人交往中極易踩坑的認知誤區:
1. “有理走遍天下”的前提是“有據”
在這個案件中,我方當事人雖然最終贏了官司,但回顧整個過程,如果當初在轉賬時對款項性質(是借款、還款還是往來款)留有更清晰的備注或憑證,或許連這場“被起訴”的風波都可以避免。在商業往來中,“留痕”是第一位的風控。
2. 律師費的“不可轉嫁性”
很多當事人存在一個誤區,認為“只要我贏了,對方就得賠我律師費”。實際上,在絕大多數普通民事糾紛(如借貸、買賣、租賃)中,律師費都是各自承擔的。除非你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違約方承擔律師費”,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想把這筆不小的開支甩給對方,難度極大。
3. 撤訴不是“污點”,而是“權利”
有些人擔心撤訴會影響信譽。其實,在事實復雜、需要進一步取證時,撤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后悔藥”和“緩沖劑”。只要不是基于捏造事實的惡意起訴,撤訴就是正當行使權利,不會成為對方反咬一口的把柄。
法律不僅是定紛止爭的工具,更是劃定行為邊界的標尺。在這個案例中,我們捍衛的不僅是我方當事人的5萬元錢包,更是每一個民事主體在面對訴訟時,敢于依法維權、敢于適時撤訴的底氣。有時候,打贏官司靠的不是“狠話”,而是對法理的精準把握和對程序權利的堅定守護。
(注:以上案例基于本人經手的真實案例進行改編創作,旨在提供法律知識普及,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建議。個案情況不同,請咨詢專業律師。)
律師名片
劉起航 律師
浙江峰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業務領域: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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