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大綱
1.廣西真實案例:鋼板斷裂反被甩鍋,患者維權難
2.醫療糾紛核心:舉證責任倒置,患者不用自證清白
3.法條依據:民法典明確醫院過錯推定與賠償責任
4.法院裁判規則:醫院空口甩鍋沒用,證據才是關鍵
5.實用維權步驟:發現鋼板斷裂后,一步步保護自己
真實典型案例
廣西一位患者因骨折做了鋼板內固定手術,術后嚴格按照醫囑臥床休養,連日常活動都格外小心。可不到半年,手術部位突然劇痛難忍,檢查后發現體內鋼板直接斷裂。
他找醫院討要說法,得到的回復只有一句:你肯定是過早活動了,和我們醫院沒關系。
這樣的情況并非個例。江蘇一位患者術后九個月鋼板鎖釘斷裂,醫院同樣以過早活動為由拒絕擔責;安徽一位患者術后一年半鋼板斷裂,醫院也將責任推給術后護理不當。最終這些案件走到司法程序,醫院都因為拿不出患者違規活動的證據,被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很多患者遇到這種事都會慌,覺得自己不懂醫學,只能吃啞巴虧。實際上醫院這套甩鍋說辭,在法律面前根本站不住腳。
法律依據(法條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患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應當提交使用醫療產品或者輸入血液、受到損害的證據。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對醫療產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簡單說就是鋼板斷了,患者只需要證明自己用了醫院的鋼板、身體受到損害就行。醫院說斷裂是患者造成的,必須拿出證據,拿不出來就要擔責。
法院典型裁判規則
法院處理鋼板斷裂類醫療糾紛,有明確的裁判思路,不會被醫院單方面的說辭影響。
醫院主張患者過早活動導致斷裂,必須提供完整證據。比如書面的術后活動禁忌告知記錄、患者簽字確認的知情文件、能證明患者活動超出合理范圍的材料,只有這些都齊全,法院才會考慮患者自身因素。
只要醫院拿不出上述證據,僅靠口頭辯解,法院一律不予采信。
鋼板屬于植入體內的醫療器械,只要出現斷裂,沒有明確證據證明是患者故意行為導致,法院會優先審查醫院手術操作、固定穩定性、術后隨訪是否存在過錯。手術操作不規范、固定不牢固、未及時發現鋼板斷裂,都會被認定為醫療過錯。
術前簽署的手術知情同意書,只能證明醫院履行了風險告知義務,不能成為醫院的免責憑證。即便患者簽字確認知曉鋼板斷裂風險,只要醫院存在診療過錯,依舊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實用維權步驟
發現體內鋼板斷裂后,第一時間去醫院復印并封存全部病歷資料。包括手術記錄、影像檢查報告、醫囑單、出院小結,封存病歷是患者的法定權利,醫院不得拒絕。
保留好所有費用票據、復查片子以及斷裂鋼板的相關物證。取出的斷裂鋼板不要丟棄,這是證明鋼板質量或手術問題的關鍵證據,溝通時可以拍照錄像留存。
不要和醫生爭論自己有沒有過早活動。直接向醫院醫務科提出書面異議,要求醫院出具鋼板斷裂原因的書面說明,明確告知醫院需要舉證證明自身無過錯。
醫院拒絕協商或依舊甩鍋,直接向當地衛生健康委員會投訴,也可以撥打 12320 衛生熱線反饋情況。投訴時重點說明醫院無法提供無過錯證據,僅憑口頭說辭推卸責任。
協商和投訴都無法解決問題,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將醫院和鋼板生產廠家一并列為被告,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計算。
律師觀點
這類骨科植入物糾紛里,醫院最擅長用 “過早活動” 轉移舉證責任。很多患者被話術帶偏,急著證明自己沒有違規活動,反而忽略了核心維權要點。
法律已經明確舉證責任在醫院一方,患者不需要自證清白。
不要被醫院要求自行墊付鑒定費。證明鋼板無缺陷、手術無過錯、術后無管理問題的責任在醫院,患者無需主動申請鑒定,只有雙方存在明確爭議時,再考慮鑒定事宜。
不要隨意簽署醫院提供的和解協議。部分協議會隱藏放棄后續索賠的條款,簽署前務必看清內容,確保二次手術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合理訴求都被涵蓋。
鋼板斷裂不屬于正常醫療風險。質量合格、手術規范、術后指導到位的情況下,鋼板不會輕易斷裂,醫院以正常風險搪塞,本質就是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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