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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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據此,業主均有對共有部分的使用權。
那么,樓下空調裝在自己飄窗頂上,樓上沒地方裝空調怎么辦?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劉某慧訴顏某婷排除妨害糾紛案》中明確:
樓上住戶飄窗頂板屬于建筑物外墻的一部分,歸該樓棟全體業主共有,并非樓下住戶專有區域,樓下住戶未經樓上住戶同意,擅自將空調外機安裝在樓上飄窗頂上,屬于不合理使用業主共有部分,侵害了樓上住戶的合法使用權;若該安裝行為同時導致樓上住戶無合理位置安裝空調,樓上住戶有權要求樓下住戶移機,排除妨害,恢復原狀。
本案焦點問題為,樓下住戶顏某婷將空調外機安裝在樓上住戶劉某慧家飄窗頂上,導致劉某慧無法安裝自家空調,劉某慧能否要求顏某婷移機,顏某婷的安裝行為是否合法。
本案中,劉某慧與顏某婷系某小區同一單元201室(樓上)和101室(樓下)的上下樓鄰居。顏某婷在裝修房屋時,未經劉某慧同意,將兩臺空調外機安裝在了自家飄窗頂板上(該頂板系劉某慧家飄窗頂部)。后續劉某慧準備安裝空調時,發現自家飄窗頂上已被顏某婷的空調外機占用,小區預留的其他空調機位均無法適配自家空調,導致其無法正常安裝空調使用。
劉某慧多次找到顏某婷協商移機事宜,顏某婷辯稱,房屋是私有財產,飄窗及頂板屬于自家專有部分,自己有權隨意使用,拒絕移機。小區物業曾發布通告,明確“上一層住戶空調外機須安裝在下一層住戶飄窗頂板上”,且多數業主均按該規定安裝,顏某婷的行為違反了小區管理規定,雙方協商無果后,劉某慧訴至法院,要求顏某婷移除安裝在其飄窗頂板上的空調外機,不得妨害其今后在該位置安裝空調外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權,業主使用共有部分需遵循合理使用原則,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建筑物的外墻(包括飄窗頂板上表面)屬于業主共有部分,即便該頂板附著于樓下住戶飄窗,也不能由樓下住戶擅自主張專有使用權。
同時,《家用和類似用途空調器安裝規范》明確要求,空調外機應盡可能遠離相鄰方門窗,不得影響相鄰住戶正常使用。樓下住戶擅自占用樓上飄窗頂板安裝空調,既違反了共有部分合理使用原則,又導致樓上住戶無法安裝空調,侵害了樓上住戶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的責任。
周軍律師提醒,飄窗頂屬于業主共有,擅自占用侵害他人權益。遇到空調外機安裝糾紛、相鄰權維權、業主共有部分使用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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