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針對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誰來賠”“何時賠”“賠多少”等問題,司法解釋通過明確責任主體、發揮保險保障作用、完善損失認定規則和賠償范圍等,強化權益救濟,依法充分、及時救濟交通事故受害人。
日常生活中,車內人員疏于觀察,貿然打開車門與他人發生碰撞造成的交通事故,俗稱“開門殺”。乘車人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時,機動車所投保險應否對該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在最高法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董某某駕駛機動車行駛至某路段停車,乘車人杜某某開車門下車時駕駛人未提醒注意車外情況,車門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潘某某發生碰撞,造成潘某某受傷、車輛受損。潘某某訴至法院,請求董某某、杜某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
審理法院認為,對于受害人潘某某而言,駕駛人及乘車人均為機動車一方的組成人員,系一個整體。對于該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關于僅賠償駕駛人責任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對于超出保險賠償范圍的損失,由杜某某與董某某連帶賠償。
“機動車在道路上因開車門致他人損害的事故時有發生,這種情形多是行為人的疏忽引發,但往往后果嚴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說,對于“開門殺”事故,司法解釋明確,被侵權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保險賠償后仍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近年來,隨著機動車租賃市場發展,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經常不是同一人。這種情形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司法解釋明確,被侵權人一并請求機動車使用人與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責任的,由使用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在其過錯范圍內與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明確,上述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
“無償搭乘”“搭便車”等行為在日常生活中時常發生。若發生了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責任作出的全責、主責等認定,能否直接等同于機動車使用人對搭乘人所受損害具有“重大過失”?“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全責、主責等認定,通常是對事故中各方行為人的行為比較后作出,并不當然等同于確定機動車使用人對搭乘人所受損害的過錯。”陳宜芳說。
對于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載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的,民法典規定,在機動車使用人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應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賠償責任。此次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機動車使用人的具體行為等,判斷機動車使用人是否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后,侵權人常以被侵權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拒絕賠償誤工費。對此,司法解釋規定,被侵權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是有證據證明因交通事故產生誤工損失的,應當支持其誤工費賠償請求。
“目前,在道交糾紛方面,我們通過向人民法院案例庫推送案例,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保險免責條款提示說明、誤工費計算、未投保交強險法律后果等問題提供了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杜軍表示,下一步,最高法將就有關問題廣泛征求意見,深入研究,形成更加權威合理的規則。(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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