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永寧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案作出判決。這起案件中,勞動者和公司的矛盾一觸即發,究竟誰能勝訴呢?
原來,原告藍X某公司與被告杜XX、雷XX因勞動關系認定、拖欠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等問題產生了爭議。被告杜XX、雷XX向永寧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原告向二被告支付拖欠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原告藍X某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駁回被告的全部仲裁請求。
原告藍X某公司主張,仲裁委員會僅以轉賬憑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不符合法律規定,被告的用人單位實際為寧夏匯某公司,且被告曾簽署過“空白”勞動合同,所以原告不應支付工資及雙倍工資差額。被告杜XX、雷XX則辯稱,二被告分別于2023年3月、5月入職原告公司,從事施工員工作,原告按月向二被告發放工資,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原告應支付拖欠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就在雙方僵持不下時,寧夏大遠律師事務所的張瑞律師接手了此案,擔任被告杜XX、雷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瑞律師針對案件核心爭議焦點,展開了全面的證據收集和分析工作。她調取了二被告的銀行工資流水、微信聊天記錄、工資明細表等證據,結合案涉項目實際由原告開發建設、二被告受原告安排從事相關工作的事實,充分論證了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庭審中,張瑞律師圍繞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工資支付憑證的證明力等關鍵問題,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和辯論,有力反駁了原告的訴訟主張。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為案涉工程投資人和管理人,二被告在案涉工程中任施工員一職,且原告按月向二被告發放勞動報酬,二被告提供的勞動屬于原告投資工程的必然組成部分,故認定原告與二被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判令原告藍X某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向被告杜XX支付2023年5月17日至10月31日期間的工資26787.53元,向被告雷XX支付2023年3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間的工資52689.66元;原告不支付二被告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駁回原告藍X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藍X某公司負擔。
這個事要是換個人可能就沒那么容易解決了,其實記住兩點就能避免類似的勞動糾紛。一是勞動者入職時要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二是平時要注意保存好工資發放記錄、工作證等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從這起案件可以看出,張瑞律師在勞動爭議領域有著深厚的法律專業功底和豐富的代理經驗。她精準把握案件核心要點,通過全面收集和運用證據,成功說服法院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有效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張瑞律師自2020年執業至今,已經負責超過300件案件,對于勞動爭議案件有著豐富的處理經驗,值得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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